(四)“房”的问题
1.合理规划选址。各县(市、区)应当按照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规划“五规合一”的要求,做好项目选址。安置点要尽量选在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满足搬迁户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方便需要,防止二次搬迁。应避开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等环境敏感区,并远离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灾害威胁区、采空沉陷区和产生有毒有害污染工业厂矿区。搬迁安置住房的规划设计要结合地域文化传统和农民生产生活习惯,突出乡土气息、特色风貌,注重经济实用、方便生活,不能把安置点建成排排座、兵营式建筑。除县城集中安置点外,原则上不提倡建设多层楼房。
2.优选建设方式。集中新建安置住房项目可以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也可以由政府委托建设。政府委托建设的,应当采用项目法人招标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信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
3.严格住房标准。坚持“保障基本、安全适用”的原则,严格控制住房面积标准,建档立卡贫困户以户为单位人均住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符合条件的搬迁户愿居住宽敞的,可采取直系亲属合户、一房多户的方式合并安置;庭院式安置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国家规定标准,无经济实力全部建成的,可预留续建空间,待稳定脱贫后,再根据自身居住需要和经济实力决定是否扩建,未脱贫期间,不得自主举债扩建,不得变相扩大住房建设面积;养老、托养、日间照料等集体公用房,可根据需要确定适度的规模和面积。同步搬迁户应结合家庭人口、经济状况等因素,自行选购面积适当的住房,要坚决避免因盲目选购大面积住房而致贫返贫。
4.严控建房成本。用足政策,保障基本,最大限度控制搬迁安置成本。集中安置住房价格按住房建安成本计算,工程前期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费由县级政府统筹解决,有效控制安置房价,减轻贫困群众自筹负担,避免贫困户因搬迁购房大额负债。在城镇建设整村搬迁安置点,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的,可按规定享受保障性住房项目税费优惠政策。免征项目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等税种;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土地登记费、土地复垦费、耕地开垦费、工程定额测定费、房屋所有权登记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政府基金。政府回购存量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的,免征契税。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各相关单位按成本价收取,免收入网、增容、碰口等额外费用。
5.同步建设配套设施。安置项目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与整村搬迁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整合各类资源,配套完善水、电、暖、气、路和通讯等基础设施,有条件的安置点要配置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雨水收集设施,提升基础设施功能;依托现有资源,加大投资力度,配套医疗卫生、中小学幼儿园、商业超市、农村电商服务点、金融服务点、日间照料中心、文化活动场所、村级组织工作室、物业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对整村搬迁的,政府投资建设的敬老院、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设施优先布局安排。
6.确保质量安全。统规统建的项目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度,着力提升“对象精准率、项目开工率、投资完成率、工程竣工率、搬迁入住率、群众满意率”等六项指标。对农民自建安置住房,要加强技术指导监管,确保住房质量和安全。
7.做好住房分配。提前谋划安置住房分配方案,公开分配房源。分配方案要在搬迁村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搬迁群众意见,采纳合理意见和建议,优化完善安置住房分配方案。分配可按照搬迁时间顺序选房、公开摇号、民主评议等方式。对分配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早制定处置预案。同等条件下,整村搬迁早的村优先选房;签订“双签”协议且按期搬迁的对象优先选房;搬迁早的对象优先选房。
8.坚持住新拆旧。住新拆旧同步“双签”。在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时,同步签订旧房拆除、宅基地腾退协议。整村搬迁后原有旧房全部拆除,宅基地全部腾退。搬迁农户入住6个月内或领取新房钥匙1年内完成旧房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对部分条件较好的房屋院落,经县政府审核批准可适当保留,产权收归集体所有,作为生产经营管护用房,对使用者适当收取租金;适宜旅游开发的旧村住房,实施改造提升,发展乡村旅游,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在制定搬迁安置方案时,同步编制宅基地复垦项目计划书,统筹组织实施腾退宅基地、旧房拆除、土地复垦、生态治理等工作。
9.落实奖补政策。对签订旧房拆除协议和宅基地复垦协议并按期完成拆除复垦的,省级财政按照搬迁对象人均1.5万元的标准切块到县,各县(市、区)可统筹用于奖补资金,根据实际情况,按户、按人和按房、按院制定具体奖补办法。
1.实施分类确权。整村搬迁后原未分配到户、由村集体所有的林地,仍归原村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权益,仍归农户所有。经政府划定的公益林,已承包到农户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户;未承包到户的,要确定管护主体,明确管护责任,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要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依法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转包、出租、转让、互换、入股、抵押等多种方式流转,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流转后不得改变林地用途,流转所得归原承包人所有。
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流转,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提前公示,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收益纳入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和公益事业。
2.推进退耕还林。对符合条件的坡地、撂荒地全部退耕还林,程序实行先退后调,指标实行应保尽保。退耕每亩补助1500元、种苗补助800元,新造林每亩补助800元。
3.加大生态恢复。搬迁后旧村占地应优先复垦为耕地,鼓励优先发展经济林,增加农民收入。同时,按照“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耕则耕”的原则予以充分开发利用,宜林地主要实施生态修复,实现人退林进。优先原住居民以购买式造林方式,按照林业部门规划植树造林,验收合格后由县级政府支付造林和管护费用。原住居民不愿意或者无能力自行造林的,由村集体协同林业部门统一规划组织造林,恢复生态。造林后林权统一归集体所有。
4.加强林木管护。实施整村搬迁后,对有劳动能力、符合护林员条件的贫困人口,就地转化为护林员。离旧村较远的护林员,可在原村附近建立管护站驻站管护,也可委托附近村的贫困户代为管护,共享管护补助。
符合天保公益林政策的整体搬迁村聘用的护林员,享受天保公益林管护补助,其他搬迁村聘用的护林员申请中央财政资金,享受生态护林员补助资金。护林员管护面积可根据管护难易程度确定,补助标准不低于当地同类护林员待遇。两类护林员全部由乡村推荐,县(市、区)扶贫部门审核认定,林业部门负责业务培训,乡镇负责管理考核,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护林员岗位的要及时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