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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破解七个问题 加快整村搬迁
2017年09月16日 11时03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三、破解七个问题

(一)“人”的问题

1.整村搬迁村的识别确定。围绕“一方水土养不好一方人”的深度致贫状况,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一般应综合考量以下五个因素:

(1)地处深山边远地区、限制或禁止开发区、地质灾害危险区等交通不便的村庄;

(2)生态条件脆弱、耕地质量差、产业发育不足、农民增收困难的村庄;

(3)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薄弱,安全饮水、交通、电力、通信、网络等设施难以保障,教育、文化、卫生等公共服务难以持续运转的村庄;

(4)外流人员多、常住人口少,老弱病残比例高,生产生活条件恶劣,村容村貌凋敝,村民住房危旧,村集体经济难以破零,扶贫成本高的破、小、散、远的村庄;

(5)“十二五”及以前已列入整村搬迁范围尚未整村搬迁的村庄。

2.整村搬迁人口的识别确定。

(1)户籍在本村的人员;

(2)户籍不在本村、嫁入(招入)本村的配偶和未上户的子女;

(3)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搬迁条件的人员。

3.精准识别程序。识别整村搬迁对象,依照“个人申请、信息比对、村内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定”的程序,逐户、逐人精准识别建档立卡贫困搬迁对象和同步搬迁对象。县(市、区)完成搬迁对象识别后,上报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市审核汇总上报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批准后,将搬迁对象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标注,纳入整村搬迁规划和年度计划。整村搬迁对象核准后,乡镇人民政府要与搬迁户签订搬迁协议和旧房拆除、宅基地复垦协议,建立一户一档基础资料,档案资料要精准到户、到人、到房、到地、到树,做到户有明白卡、村有花名册、乡镇有档案、县级有台账。

4.科学编制规划。各县(市、区)要根据整村搬迁对象核准情况,精准确定“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规模,科学编制整村搬迁三年规划和分年度实施计划,经本级政府或脱贫攻坚总指挥部审定后,报市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备案,作为下达年度目标任务和投资计划的依据。有搬迁任务的乡镇应当根据县整村搬迁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按照一村多策、分类施策、因地制宜的原则,制定整村搬迁项目实施计划和方案,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后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包含搬迁规模、安置方式、建设地点、建设时限、投资估算、资金来源、拆旧复垦、后续发展等内容。

5.分类合理安置。坚持实物安置和货币化安置相结合,集中安置、集中供养安置和分散安置等方式,尊重群众意愿,因村因户施策。

集中安置,主要采取实物安置的方式,依托县城、中心镇、中心村新建安置房小区安置;通过政府采购、公开招标等方式购买存量商品房源和消化闲置保障房安置;选择立地条件好、有一定产业基础和潜力的中心村,小村并入大村集中安置。集中供养安置,主要对搬迁人口中年龄大、失能、半失能和五保户等特殊对象,结合农村医养扶持政策,采取在新建安置小区中配建公租房、在乡镇政府所在地新建养老院或日间照料中心和在县城新建敬老院等方式集中供养安置。国家支持的集中供养安置项目和资金应优先满足整体搬迁村的需求。

分散安置,主要采取货币化安置的方式,实行搬迁对象自主分散建房、购买商品房、投亲靠友、就近插花安置、跨区域外出购房等方式安置。对无离乡意愿、难离故土的,也可在邻村就近安置。

6.落实户籍政策。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居住证制度。搬迁人口原则上实行人随房走、户随人走,各县(市、区)可根据搬迁人口意愿实行个性化、差异化落户政策。对于部分长期在城镇居住、愿意将户口迁往城镇的,本人及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等可将户口迁往城镇。对安置在城镇的搬迁对象,凭安置地移民住房合同,由迁入地公安机关依法办理城镇居住证。对不愿意将户口迁入城镇的,纳入居住地流动人口管理。对集中安置在县城的搬迁对象,由迁出地乡镇政府设立专门办事机构实施管理。子女就学、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低保等公共服务保障由迁入地负责管理。户籍迁入城镇的享受城镇低保,继续留在农村的享受农村低保。搬入中心镇、中心村的农户,由当地公安机关保障落户到位。

7.新旧政策衔接。坚持“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享受过“十二五”及以前易地扶贫搬迁政策的,区别不同情形,分类处理。

(1)分散搬迁到其他村后,“十三五”期间迁入村被列为整体搬迁村的,在扣除已经享受的搬迁补助后,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2)搬迁对象由于各种原因未落实安置住房,在扣除已经享受的搬迁补助后,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3)对已分配安置住房仍实际在村居住、原安置住房由以前享受过搬迁补助政策的家庭成员居住的,在村居住家庭成员扣除已经享受的搬迁补助后,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4)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也可享受“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

(二)“钱”的问题

整村搬迁所需的搬迁资金、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资金、住房奖补资金,采取国家支持、省市配套、政策性贷款、城乡土地增减挂钩收益、扶贫周转金等多种渠道筹措。建设资金主要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地方政府债券、专项建设基金、国家政策性贷款、整合财政资金和农民自筹等筹集;旧房拆除奖补资金主要通过宅基地腾退拆除省级奖补资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指标交易收益、县级整合资金筹集;后续产业扶持资金主要通过扶贫专项资金、县级财政资金、涉农整合资金、政策性贷款、扶贫周转金等渠道筹集。

1.用好国家补助资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集中安置建房人均补助2.5万元,配套基础设施户均补助2.1万元,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户均补助1.77万元,配套设施资金要统筹集中使用,不发个人。各县(市、区)可根据工作实际,调剂使用建房补助与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补助。其中:建房补助与基础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10%以内,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补助调剂比例控制在20%以内,公共服务设施补助不足部分,通过政策性贷款、统筹整合使用财政资金解决。同步搬迁对象人均补助1.2万元,县级政府可结合实际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同步搬迁户的补助力度。各县(市、区)可根据贫困户的贫困程度等因素,经村民公开评议,实行差异化补助,重点向特困户、贫困残疾户倾斜,统筹安排到户补助。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分散安置人均补助2万元。

2.加大融资力度和整合力度。积极争取政策性金融支持,充分发挥和放大市、县扶贫开发投资公司投融资功能,按照“省级统贷、整体承诺、分市核准、分笔签约”的资金运作模式,以县为单位按年度将整村搬迁涉及的各类项目打包为一个整体项目,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书,同步加快办理项目手续,加大资金承接和项目对接的力度,最大限度地争取国开行和农发行长期低息政策性贷款。

加大对中央及省、市财政涉农资金的整合力度,统筹用于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整合交通建设、农田水利、土地整治、林业生态等支农资金和社会资金,支持安置区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和迁出区生态修复。整合各类移民搬迁和各项涉农资金,特别是专项扶贫、移民搬迁、符合条件的危房改造、水库移民、生态移民、以工代赈、抗震改建等资金和安全饮水、土地开发、退耕还林等资金,保障整村搬迁资金需求。市、县政府要按照扶贫资金投入总量和增幅“双增长”的要求,安排整村搬迁财政预算资金。要用足用活用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土地出让形成的纯收益优先用于向投融资主体及项目实施主体购买整村搬迁服务。

3.搬迁户合理负担。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宣传和群众思想工作,动员和引导群众积极搬迁、自主搬迁,承担合理的搬迁费用。并努力减轻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自筹负担,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避免因搬迁购房大额负债,确保不因搬迁加重贫困;同步搬迁户可本着适度改善的原则,合理确定住房面积,不因购房搬迁致贫返贫。集中安置的同步搬迁人口与贫困人口享受同等住房价格,可与贫困人口一并享受安置区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4.引导社会资金。鼓励整村搬迁采取PPP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引导社会资本进入整村搬迁领域。鼓励社会力量为整村搬迁户、村捐助资金,统一做好社会捐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以多种方式弘扬、宣传社会捐助者的事迹,做好登记、咨询、宣传等服务工作。

5.强化资金管理。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及时拨付资金,强化资金管理。项目实施主体要将整村搬迁资金与其他资金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建立整村搬迁项目资金定期统计报告制度,按时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严肃查处截留、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提高资金绩效,确保资金安全。

(三)“地”的问题

1.保障安置用地。支持贫困县、乡两级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工作,整村搬迁安置项目建设用地实行计划单列。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的即报即批,指标应保尽保、土地应供尽供。纳入规划的安置住房项目,允许先行用地,后办审批手续。对属于国有荒山荒地的,由各县(市、区)财政承担用地成本划拨使用;属集体土地的,按实际可利用面积和相关政策规定,由县级财政承担土地补偿费后征用。

2.旧宅拆除复垦。统筹做好旧村宅基地复垦工作,除少数建筑特色风貌明显、地域文化符号浓重、具有乡村旅游开发价值的自然村落(院落)予以保留外,一律实行复垦或生态绿化。确无条件复垦的要向县政府作出说明,并报市级国土部门审核备案。各县(市、区)要建立宅基地退出奖励机制,对退出的宅基地进行充分开发利用,复垦后形成的耕地,新增指标在优先保障本县使用的前提下,结余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有偿交易,实现资金回笼。各县 (市、区)在使用增减挂钩指标时,要优先保证实施整村搬迁的村庄,实现整体搬迁村新增建设用地交易指标全覆盖。

3.鼓励依法流转承包地。在保持现有权益不变的前提下,鼓励旧村耕地及复垦土地依法向各类专业合作社、能人大户流转或托管经营,对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给予政策、资金、项目、技术指导等方面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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