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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组织部就三个《办法》答记者问
2017年01月15日 11时05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问:《忻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中明确了哪些下的渠道?

答:《办法》明确了干部“下”的七种渠道。

一是到龄免职(退休)。退休制度是干部管理的基础性制度。1982年开始干部退休制度普遍实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要严格执行干部退休制度,到龄即免职(退休)。对确因工作需要延迟退休的,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报批。

二是任期届满离任。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度对任期年限、届数、最高任职年限等作出规定,这是干部下的一个常规渠道。同时,要加强任期内考核管理,经考核认定不适宜继续任职的,应当进行必要的组织调整。

三是问责处理。通过问责,对有关干部实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是推动干部能下的必要途径。我市的《办法》细化了中央和省委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有关规定,结合忻州的市情增加了脱贫攻坚问责、信访工作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拓展了干部问责内涵,加大了问责力度。

四是自愿辞职。干部自愿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或者公职的,须由干部本人提出申请,组织(人事)部门审核,由党委(党组)研究作出同意辞职、不同意辞职或者暂缓辞职的决定,并对同时申请辞去公职的、双重管理干部的辞职和未经批准擅自离职的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五是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这是干部下的重要渠道。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结合干部考核进行,实践中积累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但没有形成刚性的制度规定。《办法》在总结以往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作出明确规范,必将对建立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起到重要作用。

六是健康原因调整。对干部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及时进行职务调整,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干部本人负责。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应当对其工作岗位进行调整。

七是违纪违法免职。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调查的,应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免职;已查明违纪违法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问:《忻州市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对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主要作了哪些规定?

答:关于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的规定,是这个文件的重点,也是一个亮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内容:

一是明确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具体情形。《办法》列出了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十一种情形,有利于实际工作中加强对干部的考核、监督,使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更具针对性、可操作性。

二是明确了调整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调整动议、考察核实、提出调整建议、组织决定、谈话、履行任免程序等六个步骤,这些程序总体上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干部“上”的程序对应衔接,使推进干部能上能下更具规范性、严肃性、科学性。

三是明确了调整方式。调整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要根据干部一贯表现和工作需要,区分不同情形,分别采取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方式。从实践看,干部不适宜担任现职的情形不一,有的原因比较复杂。因此,在调整方式上,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坚持原则,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把工作和事业放在首位。要从关心爱护干部的角度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坚持人岗相适、人尽其才,尤其是对非个人原因不能胜任现职岗位的,应作出妥善安排。

四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干部调整后的使用、复出问题作出规范。规定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干部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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