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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
2019年04月12日 10时27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第二章 流域规划与产业发展

第十条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应当统一规划。规划分为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滹沱河流域山西段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是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综合规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综合规划,编制滹沱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以及矿产资源规划等相协调。

第十二条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规划实施方案,分解规划的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分工与项目工程责任主体,保证规划的有效实施。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等有关部门,根据滹沱河流域产业发展规划和国家、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制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产能和产品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资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安排城乡建设和产业布局,优化产业结构。

第十四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流域规划,将节水、节能、资源综合利用、清洁和可再生能源等项目列为重点发展领域。

鼓励企业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产品、新材料,改造和提升传统产业,开展废弃物处理及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

第三章 生态修复

第十五条流域生态修复应当坚持节水优先、自然修复与人工修复相结合,提高流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第十六条水资源配置应当统筹兼顾上下游、左右岸和有关地区之间的利益,推进流域内河湖连通,实现多源互补,恢复流域生态功能。

水资源利用应当优先使用地表水,合理调配外调水,充分利用矿坑水和再生水,有效涵养和保护地下水。

第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河道、湖泊(库)和其他水利工程管理权限,制定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应当明确岸线划定、利用和管理等要求。

第十八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滹沱河干流和支流源头、河道、岩溶泉域重点保护区的自然修复和保护。禁止在流域内建设妨碍生态修复与保护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妨碍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的活动。

第十九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人口密集段实施生态型河道改造,现有干流、支流大堤外侧和滩涂低洼地带建设堤外湿地,低洼段设堤防。

本条例实施前,经有关部门批准占用河滩地的,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河道整治规划,逐步将占用的河滩地恢复为蓄水湿地。

第二十条流域保护区范围内应当加大植树造林种草力度,提高植被覆盖率,增加高郁闭度森林水源涵养区,减少水土流失。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水源涵养林地和天然草甸用途。不得违法占用、征用、征收流域内的公益林地和天然草甸。

第二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改善流域内野生动植物生存环境,逐步恢复野生动植物资源种群主要栖息繁衍场所,对野生动植物种群及栖息地进行监测,对种群濒危的野生动植物及其生存环境,采取人工措施予以恢复。

第二十二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实施林地、草地、湿地、耕地生态补偿制度。

河源泉源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生态补偿和以政府购买服务为主的公益林管护,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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