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与城市公共交通融合发展相关政策的制定和统筹协调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规划部门负责完善城市慢行体系规划,并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三条规划、住建部门负责停车秩序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停放区域施划并对违规停放、占道毁绿等影响市容市貌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负责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道路交通安全、通行秩序、社会治安等管理,对盗窃、破坏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教育部门应加强中小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力度。大力宣传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规定,避免未满12周岁儿童骑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第二十六条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负责加强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的网络安全监管,保障用户信息安全。
第二十七条发改、工商、税务、质监、金融办、人行忻州市中心支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加快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领域信用记录建设,加强企业服务质量和用户评价。对经营者和用户不文明行为和违法违规行为计入信用记录。鼓励经营者对用户建立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
第二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未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的纳入企业信用管理,构成违法违规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使用者故意损坏、盗窃或者违反道路交通通行有关规定、违规停放自行车的,由公安、住建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并将其违法违规信息纳入个人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发改、交通、住建、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应建立联合执法协作机制,依法查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违法违规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及承租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部门要完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畅通投诉渠道,维护各方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曝光力度,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第三十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诚实信用,依法接受社会组织、舆论、人民群众的监督,主动承担社会责任,形成经营者主体、政府监管、多方参与的社会治理体系。
第三十四条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多种媒体和形式,积极倡导市民遵纪守法、文明骑行、规范停放,共同维护城市良好的交通秩序。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