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要加强线上线下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利用车辆卫星定位、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加强对所属车辆的经营管理,创新经营服务方式,不断提升用户体验,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五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按照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车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制定相适应的站点设置和车辆投放计划,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报请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合理有序投放车辆。
第十六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依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保障注册用户合法权益,并遵守以下运营服务要求:
(一)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及时将车辆投放数量、分布区域等运营信息报送当地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并实施信息共享;
(二)公布计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实行明码标价;通过商业银行或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资金结算,为使用者提供安全、保密和便捷的支付结算服务;
(三)在本市投入市场运营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应符合国家、行业技术标准要求,性能安全,具备车辆实时定位和精确查找功能,使用带有车辆定位和智能通讯控制模块的智能锁。鼓励使用国产定位系统;
(四)保障使用者合法权益,签订服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明确用户骑行、停放等方面要求;
(五)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为承租人购买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人身伤害保险,并公示理赔程序。在承租人骑行发生伤害事故时,企业应当协助承租人通过保险公司进行理赔;
(六)禁止向未满12周岁的儿童提供注册和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七)在租赁站点、车身醒目位置和手机APP设置禁止未满12岁未成年人骑行的警示标语、标识;
(八)在手机APP中标注可停放区和禁停区,引导用户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还至可停放区。同时运用电子围栏等新技术模式,有效规范承租人停车行为,做好车辆停放秩序管理,及时清理违规停放的车辆,综合采取经济奖惩、计入信用记录等措施,有效规范用户停车行为;
(九)根据车辆投放的数量,配备不低于5‰专业服务管理队伍,负责对集中停放点位的车辆停放实施管理,同时配置相应的车辆固定设备;做好车辆日常运营调度及维护,定期检测车辆,提高车辆故障维修、废弃或破损车辆处理反应速度,确保投放市场的车辆安全完好;
(十)定期检查车辆并做好清洁维护,及时清理违规停放、存在安全隐患、不能提供服务的车辆;根据停车点车辆饱和情况及时调度转运车辆,最大限度满足承租人用车停车需求;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指定部门或者人员受理投诉;
(十一)倡导安全骑行规则、规范停放守则,建立文明用车奖惩及个人信用评价体系。通过技术创新实现对使用者的监督管理,并协助管理部门对使用者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十二)系统发生故障导致无法租、还的,应当通过官方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注册用户并书面告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收取押金、预付金的,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区分企业自有资金和用户押金、预付金,接受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监管;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不得挪用承租人押金、预付金;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公示押金和预存资金的退还程序、期限,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每月25日前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自行车投放、租赁、运营、事故处理、押金管理等情况;
(五)人民银行忻州市中心支行负责监督互联网自行车经营者申请开户并受委托的商业银行,按季度向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用户押金、预付金专用账户资金流动情况;
(六)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建立完善承租人押金、预付金退还制度,根据服务协议约定和注册用户申请,及时退还相应资金,并在退出运营前向社会告知,及时退还承租人押金和预存资金;
(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退出市场经营的,必须制定合理方案,提前20日向社会公告,清退押金和预付金,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八)鼓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通过信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方式,实行免押金、降低押金、实时退还押金等措施。
第十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依法规范经营,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
第十九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网络、信息安全有关规定:
(一)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应当将服务器设在中国境内,并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建立网络安全管理制度,不断提高技术保障手段,完善网络安全防范措施,依法合规采集、使用和保护个人信息,强化系统数据安全保护,防范违法信息传播扩散;
(二)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采集的信息不得侵害用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超越提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所必须的范围,采集的信息和生成的相关数据应当在国内储存和使用;
(三)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不得将注册用户个人信息公开或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其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不得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
(四)发生重大网络和信息安全事件,应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城市管理、道路管理、交通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做到文明骑行、规范停放;
(二)爱护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及停放设施等公私财物,不得蓄意破坏、盗窃、强占;
(三)监护人加强对未满12周岁的儿童的监管,禁止未满12周岁的儿童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
(四)不得使用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载人,不得擅自加装儿童座椅等影响骑行安全的设备;
(六)不得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在封闭的单位和住宅小区内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