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的公示
忻州市交通运输局起草的《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面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于12月30日前提出宝贵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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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忻州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促进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规范有序发展,更好地满足公众出行需求、构建绿色出行体系,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交通运输部等10部委《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不含电动自行车),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平台,为市民提供日常短距离出行和休闲、旅游等主要功能的自行车服务。
第三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是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的一种配套服务,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是城市慢行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
第四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服务与管理坚持“市场主导、便民服务、智能管理、文明共享”的原则。构建安全、便捷、舒适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出行服务系统。
第五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的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六条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住建、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根据城市空间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发布运力监测报告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运力投放进行引导和调控。
第七条新征地建设自行车停车站点的需由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者提出申请,由交通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国土、规划、住建、公安交警等部门审批。占用人行道、绿地等公共资源设置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需征求规划、住建和交警等部门意见。
第八条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的建设应统一样式并与城市市容相协调。对已建成投入使用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车站点,不得擅自撤销或者改变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