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电动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二十三条已注册登记的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的报废期限为八年或二十万公里。
第二十四条对电动车的通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限制通行区域和通行时间等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五条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参照非机动车停放规定停放。
(一)遵守交通信号、标志、标线的规定,服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三)需安装号牌的电动车在规定位置安装统一号牌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套用、挪用其他号牌,不得故意遮挡、污损号牌;
(四)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行驶,在机非混合道路上,应当靠右行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五)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十五公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最高时速不得超过四十公里。限速标志、标线低于上述规定的,按限速标志、标线行驶;
(六)饮酒后不得驾驶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不得载人,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以搭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电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电动车生产、销售、维修商,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拒绝、阻挠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电动车管理公务或者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