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2017年12月20日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年10月19日通过的《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
第四条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