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各类建设项目、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施工现场周围的景物、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物资源和地形地貌。
第二十一条 五台山文化旅游管理和服务信息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文化旅游管理制度和游客意见建议征集、游客投诉答复处理等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加强对提供文化旅游服务的经营者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确定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环境容量和游览路线,实行旅游旺季和淡季差别管理措施,制定实施游客流量控制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景区内的公共停车区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五台山管委会划定。在旅游旺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游览需要和客流量,适时对机动车、非机动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设定临时停车区域,并及时向社会预警、公告。
进入景区的旅游车辆和社会车辆应当按照指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停车区域停放。
第二十三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具有文化旅游服务资质的经营者,应当在规划的地点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做到文明待客、诚信服务和价格公开公道;建立健全日常经营管理制度,落实应急预案和保障措施,保证文化旅游设施安全正常运行,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
第二十四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信息共享和应急救援机制,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和监督检查,落实文物保护、交通运输、旅游设施、森林防火、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等方面的安全责任。
进入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游客,应当遵守风景区的安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风景名胜区的门票收入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应当专门用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及风景名胜区内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损失的补偿。
第二十六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规范、程序、措施、责任及责任追究等管理制度,并将其与执法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处罚标准以及监督电话等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长效执法机制和日常巡查执法机制,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日常化、长效化。
第二十八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执法公示、执法投诉举报、执法案件评议考核和备案等制度。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风景名胜区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五台山管委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一)个人挖沙、取土,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对周围景物、水体、林草植被和地形地貌造成破坏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