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专项保护规划。
编制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突出五台山文化景观和自然生态环境特色,坚持保护优先的原则,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和专家的意见。
第八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编制完成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经批准,批准后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报请批准。
第九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各类建设项目及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并制定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方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结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建筑物、构筑物的布局、高度、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
第十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禁止建设破坏视线走廊、景观、妨碍游览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十一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山体、岩石、水体、林草植被、野生动植物、地形地貌等自然景物及其所处环境,园林建筑、文物古迹、石雕石刻、寺庙等人文景物及其所处环境,佛教文化(包含佛教音乐)、民俗民风和红色文化及其纪念地等历史文化和习俗,均属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十二条 五台山管委会应当分类建立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档案,制定保护方案和保护措施,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实行三级保护区保护制度。
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历史上已遭全部破坏的文物寺庙,实行遗址保护制度。
寺庙管委会依法承担文物的保护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的第一责任人。
寺庙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文物寺庙安全保护管理工作制度,依法接受五台山管委会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五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造林绿化和森林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保护生态环境与改善观赏环境相结合。
第十六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制度。
五台山管委会、繁峙县人民政府、五台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防火宣传,健全防火组织,完善防火设施,制定应急预案。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所有单位应当严格履行防火安全责任,配备专(兼)职护林员,明确责任,做好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
(一)开山、采石、开矿、挖沙、取土、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地形、地貌等活动;
(二)修建存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
第十八条 在五台山自然遗产保护范围内除不得有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以外,还不得有下列行为:
(六)在高山草甸和亚高山草甸范围内新修道路、新建或扩建寺庙、放牧、践踏或碾压草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