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已由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12月1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的决定
(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通过)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了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7 年10 月19 日通过的《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决定予以批准。
忻州市五台山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与世界文化景观遗产,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观光旅游的团体和游客,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工作的组织领导,将五台山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研究解决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 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台山管委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负责世界文化景观遗产、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等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五台县和繁峙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行政职责范围内,负责五台山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进入景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文化景观遗产和景区公共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对保护五台山风景名胜区内风景名胜资源、自然生态环境和文化景观遗产有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