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当前位置: 首页>>新闻频道>>聚焦忻州>>正文
曝光台!忻府区16人违反疫情管控擅自外出被行政处罚
2022年11月20日 10时12分  

当前,我区疫情防控形势仍较为复杂,广大人民群众要增强防范意识,做好个人防护,自觉落实疫情防控政策,对违反防疫规定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近日,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快速反应、迅速行动,依法查处 16 起违反疫情管控规定案件,行政处罚 16 人,有力维护了辖区疫情防控整体秩序。

案件一:2022 年 11 月 19 日,违法行为人孙某仙(女,忻府区人)无视疫情防控规定,所经营的便利店(非保供超市)擅自开门营业销售。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孙某仙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二:2022年11月12 日,违法行为人崔某 (男,忻府区人)在忻府区实行静态管理期间,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翻越栅栏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崔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件三:2022 年 11月14 日,违法行为人张某勇 (男,忻府区西张镇人) 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当场辱骂工作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张某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

案件四:2022 年 11月14 日,违法行为人陶某勇 (男,河南安阳人) 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陶某勇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 20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五:2022 年 11 月 15 日,违法行为人董某斌(男,忻府区董村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董某斌被警告处罚。

案件六:2022 年11月15 日,违法行为人张某宝(男,忻府区董村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张某宝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七:2022 年 11 月 16 日,违法行为人卢某(男,忻府区三交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卢某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八:2022年 11月 16 日,违法行为人武某英(女,忻府区三交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武某英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九:2022 年 11月19 日,违法行为人孙某成(男,忻府区庄磨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孙某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 5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2022 年 11 月 19 日,违法行为人孙某喜(男,忻府区东王村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孙某喜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罚款 50 元的行政处罚。

案件十一:2022 年 11 月19 日,违法行为人董某(男,忻府区芝郡村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董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十二:2022 年 11 月 19 日,违法行为人肖某磊(男,安徽界首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肖某磊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十三:2022 年 11 月 19 日,违法行为人任某(男,忻府区三交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任某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十四2022 年11 月19 日,违法行为人刘某城(男,河南西平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刘某城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十五:2022 年 11 月 19 日,违法行为人高某玉(女,五台县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高某玉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案件十六:2022年11 月 19 日,违法行为人杨某军(男,忻府区三交镇人)无视疫情防控静态管理规定擅自外出。经公安机关调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目前,杨某军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警告的处罚。

警方提醒:疫情防控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请广大人民群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积极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忻州市公安局忻府分局

2022年11月19日

(责任编辑:卢相汀)

关闭窗口

    主办单位:忻州日报社 晋ICP10003702 晋新网备案证编号:14083039 晋公网安备 14090202000008号

    律师提示: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信息,均为忻州在线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凡不注明出处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地址:山西省忻州市长征西街31号 热线:0350-3336505 电子邮箱:sxxzrb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