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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采煤700余吨换来18月徒刑
2018年11月23日 00时00分   忻州中院

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未获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煤矿的案件,被告人段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情回放

2017年12月初至2018年1月16日,被告人段某伙同贺某(另案处理)等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装载机、三桥车等机械在原平市长梁沟村与孤山村交界处的南岔(地名)山上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原平市长梁沟镇人民政府、原平市长梁沟派出所、原平市长梁沟国土资源所的执法人员在巡查过程中,扣押装载机3台、煤炭775.2吨。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1372.25吨;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破坏可采煤炭资源量价值192115元。

案发后,被告人段某于2018年1月23日到原平市公安局环境安全保卫大队主动投案。

原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段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矿,破坏煤炭资源价值19211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段某于2014年4月9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又犯非法采矿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段某辩称,自己挖煤700余吨,单价应该按照每吨38.5元计算,不认可起诉书上的鉴定结论,经查,山西省国土资源厅的鉴定意见,是关于破坏价值的鉴定意见,且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应当予以采纳。依法判决被告人段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已预缴)。

法官提醒

矿产资源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然而在巨大利益的诱惑下,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却屡禁不止,由此伴生的环境污染、资源破坏、安全事故等现象频繁发生。根据国家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此,法官提醒大家,要增强法律观念,自觉保护矿产资源,坚决禁止非法采矿行为,切莫为获利抱着侥幸心理去冒险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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