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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不思悔改,忻府区男子缓刑期间微信交友诈骗12余万元受严惩
2019年04月16日 00时00分   忻州中院

忻府区男子聂某曾因诈骗罪获刑,在缓刑期间,聂某仍不思悔改,竟通过微信以谈恋爱为由骗取对方信任,再编造种种理由趁机诈骗对方财物。近日,忻府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该案,被告人聂某犯诈骗罪受到法律严惩。

案情回放

忻州市忻府区的聂某曾因诈骗罪于2017年10月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其缓刑考验期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2018年6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聂某在本区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软件冒充女性“寇一敏”与张某谈恋爱,先后以买礼物、表诚意、亲戚生病急需救治等理由,骗取张某通过微信发红包、转账总计85326.52元,得款个人挥霍。

2018年4月份,被告人聂某在本区通过手机微信聊天软件认识赵某后,两人发展为情侣关系。之后,聂某以准备给赵某买新车,需要赵某先卖掉旧车凑钱为由,哄骗赵某将名下的一辆别克牌汽车卖给岳某,之后,编造各种理由向岳某支取了本应属于赵某的36000元购车款用于个人挥霍。

忻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聂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121326.52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次犯罪属在前罪缓刑考验期间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缓刑,与本次犯罪予以并罚。依法判决被告人聂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三千元。依法追缴其非法所得并退还被害人。

法官寄语

随着智能手机的发展,聊天工具“微信”迅速风靡,赢得亿万用户。然而,在微信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成了不法之徒利用的工具。在此类情感类诈骗中,骗子们往往虚构自己的身份,在极短时间内与被害人建立信任关系,抓住被害人急需恋爱结婚的心理,虚构各种事实,通过少量多次的方式骗取受害人的钱财。市民在上网或在使用“微信”“QQ”“漂流瓶”、微博私信等新型网络社交工具交友时,一定要谨慎,不要轻信陌生人;与网友见面时,手机、钱包等物品要贴身存放;如果涉及恋爱、生意、财产等事宜,更要格外小心,尽量保存电子交易平台转账记录,以防人身和财物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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