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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投放危险物质,害人且害己
2019年09月06日 00时00分   忻州中院

投放危险物质,不仅危险!可能还会触犯刑法!王某为防止自家地里的果树被羊啃食故意在地里撒农药毒死了别人家的羊而触犯法律被判刑罚。

案件回放

被告人王某宗的玉米地里种着一百多棵果树,每年都有果树被羊群、兔子啃死,于是在2018年12月16日10时许,被告人王某宗为了防止牲畜啃食自家玉米地里的果树,将拌有甲拌磷的玉米碴撒入玉米地内。当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才放羊经过该玉米地,羊群误食王某撒在地中的玉米碴,32只羊中毒死亡。案发后,王某宗与王某才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取得了王某才的谅解。

河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宗为保护果树免受牲畜损坏,在自家玉米地中投放伴有甲拌磷的玉米碴,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事实上造成了被害人王某才32只羊误食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宗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及时赔偿被害人损失,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宗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缓刑四年。

法官寄语

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危险犯,其成立并不需要出现不特定多数人的中毒或重大公私财产遭受毁损的实际结果,只要行为人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存在即可构成犯罪。在当前的广大农村牧区,经常有农民为了防止自家的农地、菜地被人偷盗或者牲畜践踏、啃咬而喷洒农药、鼠药等,殊不知这些行为已经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国家法律。很多人因法律意识淡薄没有意识到行为本身的危害性及违法性,最终酿成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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