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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欠薪诉诸法院 法院驳回起诉
2019年08月05日 00时00分   忻州中院

一直以来

“欠薪”问题广受社会关注,

诉诸法院也时有发生,

那么

是不是每次都能讨薪成功呢?

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7日 ,原告赵某某经亲戚介绍去被告杨某某处锅炉车间做焊工,约定工资每日为200元,每日工作9小时,加班为每小时30元,每月5日发工资。2018年9月28日,原告开始上班工作。之后被告通过邮政银行卡转账发放过一个月零八天的工资10640元。2018年12月11日 ,被告处工作基本完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8610元工资未付。之后,原告通过电话、微信多次向被告讨要工资,被告今天推明天,明天推后天,一再推托不付。即便通过劳动监察大队和派出所民警多次出面协调,被告依然置之不理。2019年1月6日,原告打听到被告在原平蓉池宾馆,原告找到被告后,被告满口答应在阴历二十三小年前一定给清所欠原告的工资。2019年1月7日,原告再次找到被告,被告亲笔书写欠条一支。2019年2月1日,被告支付原告15%的工资1300元,尚欠原告工资7310元没有付清,原告遂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起诉。

法律分析

原告赵某某起诉被告杨某某,原告在诉讼中未能提交被告与其他人相区分的证据及相应信息,被告杨某某的身份不明确。同时,原告也无法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联系方式,造成本案诉讼不能按程序进行。在限定期限内,原告也一直未能提供补强相应的证据,诉讼无法按程序进行。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起诉条件,故依法应驳回其起诉。

法官寄语

自从2018年实行立案登记制度以来,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权,只要当事人起诉状符合要求,就给予立案登记。这种情况下,很多当事人的诉权得以维护,但也造成部分当事人在提供不了对方当事人的具体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给民事审判带来重重困难,在限定期限内,当事人也一直未能提供补强相应的证据,诉讼无法按程序进行。在生活中,务工人员只要听说哪有用工就去干活,不注意了解收集用工者的基本情况,最终导致自己诉累不说,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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