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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司法局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工作的通告
2020年01月31日 00时00分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忻州市委市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党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全系统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和《忻州市司法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忻州市司法局对节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充分保障申请人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倡导以邮寄、传真、电话等方式提起复议申请(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联系咨询电话附后),努力降低潜在传播风险。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请事先与办案人员沟通预约后进行,申请人应当佩戴口罩,配合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遇有身体不适的,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二、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疫情地区因疫情影响交通停运等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部分案件将依法办理中止或延期手续,办案人员会提前与当事各方进行联系,请予以配合。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申请日在1月24日至2月2日之间到期的,顺延至2月3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召开听证、调解的案件和调研等活动,时间将予以调整,具体情况办案人员会及时与当事各方进行沟通说明。

五、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市县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将予以解答。

为积极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山西省委省政府、忻州市委市政府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山西省司法厅党委《关于进一步发挥全系统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通知》和《忻州市司法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预案的通知》精神,忻州市司法局对节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行政复议事项通告如下:

一、疫情防控期间,为避免人员流动交叉感染风险,充分保障申请人和其他人员的生命健康安全,倡导以邮寄、传真、电话等方式提起复议申请(相关行政复议机构地址和联系咨询电话附后),努力降低潜在传播风险。确需当面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请事先与办案人员沟通预约后进行,申请人应当佩戴口罩,配合做好体温检测、身份信息登记等工作,遇有身体不适的,请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二、对于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正在隔离、治疗期间,或身在疫情地区因疫情影响交通停运等无法及时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二款关于“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的规定。对于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因前述原因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适用《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法中止行政复议。

三、疫情防控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三条之规定,部分案件将依法办理中止或延期手续,办案人员会提前与当事各方进行联系,请予以配合。

四、疫情防控期间,行政复议案件原则上以书面审理为主,行政复议申请日在1月24日至2月2日之间到期的,顺延至2月3日。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召开听证、调解的案件和调研等活动,时间将予以调整,具体情况办案人员会及时与当事各方进行沟通说明。

五、其他不明事宜,请联系市县行政复议机构,工作人员将予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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