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推进“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通过发挥检察职能解决好人民群众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11月12日,我院派员出席巡回法庭支持九旬老人提起民事诉讼,切实保障老年人等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今年7月,我院接到九旬老人郭某某、赵某某的支持起诉申请书,申请支持起诉其向长女索要赡养费。经调查了解,老人郭某某89岁,其妻赵某某91岁,近几年来,两位老人年老多病且无劳动能力,仅靠低保维持生计,长女对老人的经济、精神等方面漠不关心,未尽到赡养义务。
我院认为,老人长女的行为违背了社会公序良俗,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子女应当赡养父母的法律规定,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我院依法发出支持起诉书,支持老人向忻府区人民法院提起赡养纠纷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考虑到老人年事已高,为方便其出席法庭,同时也为了实现以案释法的法治宣传效果最大化,我院与区法院在老人家中通过巡回法庭的方式开庭审理。
庭审中,我院检察官当庭宣读了支持起诉书,同时紧扣案件事实开展了法庭教育,并与法官、律师、村委会主任等多方共同调解,从道德要求、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阐释,积极引导当事人从有利于家庭和睦、老人生活幸福的角度化解矛盾。


支持起诉是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拓展和延伸,我院充分履行支持起诉职能,保障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区检察院将进一步践行新时代司法为民宗旨,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提升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
下列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
(一)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案件;
(二)请求支付劳动报酬或者因劳动争议请求给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的案件;
(三)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案件;
(四)因工伤、产品质量、环境污染等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请求赔偿的案件;
(五)请求赔偿因使用假劣农药、种子、化肥等农业生产资料造成农业生产损失的案件;
(六)涉及婚姻家庭、食品药品、教育医疗等与民生相关的民事权益案件;
(七)未成年人、老年人、妇女、残疾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军人配偶和近亲属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
(八)其他确有必要支持起诉的案件
来源:忻府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