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于助人、能帮就帮
本是优良品德
但不是所有的“忙”都能帮!
“顶包”这样的“忙”
不!能!帮!
害人害己的事
不!能!做!
别让“好心”害自己
近日,忻州市区慕山路路段。武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被直属三大队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1mg/100ml。
此时,副驾一同行男子在执法仪取证充分的情况下,谎称车辆是由他驾驶的,欲为武某某顶罪。当被现场交警识破后,他还不停接打电话,试图帮助驾驶人逃避处罚。
“你接个电话。”
“不要搞这些乱七八糟的,我们有执法记录仪!”

随后,执勤民警将武某某带至医院抽血取样,后经山西天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8.0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
武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目前案件已移送检察机关,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酒驾和醉驾判定标准●●
1、饮酒驾车
饮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小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记12分。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酒后驾驶营运车辆更加严厉,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车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吹气检测不纳入醉驾鉴定,按照刑事案件取证的标准,对于有醉驾嫌疑的司机必须进行抽血取证。查酒驾中的酒精监测仪器数据,仅是交警部门前期判断醉驾的方法,通过对嫌疑人体内酒精含量的比对,作出具鉴定结论。
1、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2、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3、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