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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曲法院:妥善化解涉未成年人离婚纠纷 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2026年09月22日 09时21分   忻州政法微信公众号

婚姻关系可以解除,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不会因此画上句号。近日,河曲县人民法院家事审判团队成功调解一起涉未成年子女离婚纠纷。面对婚姻的结束,双方在法官引导下,将争议焦点从“夫妻之间怎么分”转向“怎样对孩子更好”,最终就子女抚养、财产保障、探望安排等问题达成一致。

案情回顾

孩子跟谁生活,更有利于成长?

原告刘某与被告王某婚后育有一女。后因生活琐事矛盾不断积累,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刘某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考虑到纠纷涉及未成年子女,优先开展调解,并分别与双方沟通,详细了解离婚意愿、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孩子目前的生活学习环境以及双方对探望问题的想法。

调解的重点也逐渐清晰:父母分开后,怎样安排才更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

刘某长期在家照顾孩子,目前没有固定收入;女儿已经8岁,生活、学习环境相对稳定,父亲王某及其家人也具备一定照料条件。综合考虑后,刘某同意由王某直接抚养女儿。

调解现场

“我想让孩子以后更有保障”。谈到女儿今后的生活,刘某几度哽咽。

“我现在没有工作,怕给不了孩子最稳定的生活。我应分得的共同财产,愿意留给孩子,用在她今后的生活上……”

这并非疏远孩子。相反,刘某结合女儿长期生活习惯、就读环境以及父亲和祖辈的照料条件,作出了更有利于孩子当前生活稳定的选择,并希望通过财产安排,为女儿今后的生活增加一份保障。

承办法官也向双方反复释明:离婚解决的是夫妻关系,不是亲子关系。孩子由一方直接抚养,并不意味着另一方退出孩子的成长。

法官释法

抚养不是“争孩子”,而是共同尽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还是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对子女仍负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对于已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并结合父母双方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妥善处理。

法官同时向刘某说明,暂时没有固定收入,并不影响其母亲身份和依法探望孩子的权利。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依法协商处理,但应当基于真实、自愿,不得借此逃避共同债务或者损害自身基本生活。

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可以依法请求相应补偿;离婚后生活确有困难的,也可以依法请求另一方给予适当帮助。

对于王某,法官也特别强调:直接抚养不等于“独占孩子”。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探望权,另一方应当予以协助。抚养费与探望权属于不同法律关系,不能互相抵消。

调解结果

经过多轮沟通,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一、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8岁婚生女由王某直接抚养,刘某按照约定承担相应抚养费用;

三、刘某自愿将其应得的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女儿生活保障,由双方约定专项用于孩子生活、教育、医疗等支出;

四、刘某依法享有探望权,双方对探望时间、方式以及节假日、寒暑假安排作出具体约定,王某予以配合。

从“孩子跟谁生活”到“今后什么时候见孩子”,从“财产怎么分”到“怎样给孩子多一份保障”,一项项具体约定被写入调解协议。

法官寄语

婚姻结束,父母身份不会“解绑”。调解结束后,法院向双方开展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引导父母持续关注孩子的生活、学习、心理和情感需求。对于孩子而言,父母离婚后最需要的,不是谁在一场纠纷中“赢”了,而是即使家庭结构发生变化,来自父亲和母亲的爱与责任依然没有缺席。

家事纠纷的化解,不应止于一本卷宗的归档。少一些对抗,多一些共担;少一些争夺,多一些为孩子着想。婚姻可以结束,但父母对子女的责任,永远不能退场。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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