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律不仅仅是维护社会公平公正的准绳,更应成为照进弱势群体生活的温暖阳光。近日,静乐县检察院通过办理国家司法救助案件,为一名残疾人发放3万元国家司法救助金。
案件当事人刘某某,因其父亲在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死亡,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支柱,母亲常年患病,本人肢体一级残疾,生活极度困难。案件办理过程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刘某某可能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立即启动救助程序。通过深入走访其所在村委、家庭,详细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获得赔偿等实际情况,经依法审查、快速审批,及时为其发放了国家司法救助金,有效缓解了经济压力。
下一步,静乐县检察院将持续深入推进司法救助工作,拓宽救助渠道,创新救助举措,重点保障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妇女等特定群体权益,践行为民服务宗旨,贡献更多惠民生、暖民心的检察举措,以更加优质的司法服务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检察力量。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