廿载公证路,一部为民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颁布二十周年的重要时刻,我们撷取山西省忻州市公证实践中的五颗硕果,旨在以鲜活的案例讲述法律条文如何转化为温暖的社会实践。这些案例,从营商护航到家庭关怀,从关怀老人到呵护未成年人,再到情理与法律的交融,无一不是公证机构服务大局、公证为民的初心见证。它们见证了矛盾纠纷的圆满化解,见证了家庭、企业的安心前行,更彰显了公证制度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独特价值。
案例一
证据保全公证为企业维权构筑"铁证"防线
【关键词】
证据保全 企业维权 司法辅助 现场监督
【案件概括】
20XX年XX月XX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在执行郭某等人与原平市某幼儿园经营者吴某、何某借款合同纠纷案中,拟对被执行人幼儿园的房屋建筑物内物品进行强制清腾。为确保执法公平、公正、公开,法院向山西省原平市公证处申请对强制清腾过程进行证据保全公证。
公证处受理后,指派公证员胡某和工作人员杨某、张某参与现场监督。当天,公证人员与法院工作人员共同进入幼儿园院内,自上午X时X分至下午X时X分,全程监督清点物品过程,并对个人物品进行封存,历时6个半小时。工作人员张某全程摄影并刻录光盘,杨某进行记录拍照并制作《现场记录》,最终出具(2023)晋忻原证经字第XX号公证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程序严谨规范: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审核材料,全程监督执法过程,确保程序合法。
2.技术手段全面:采用摄影、录像、文字记录等多种方式固定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
3.中立第三方监督:公证机构作为独立第三方,有效提升执法公信力,避免群体性矛盾。
(二)案例意义
本案涉及民办教育机构,关乎民生问题。公证机构通过参与司法辅助业务,既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又为法院执行提供了权威证据支持,体现了公证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
2.《公证程序规则》;
3.《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指导意见》。
案例二
继承公证破解身份认定难题
【关键词】
继承公证 身份核实 家庭权益 证据调查
【案件概括】
2025年10月,市民李女士申请继承丈夫张先生名下的银行存款。经查,张先生的合法继承人除配偶外,还包括两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但其中一名继子已去世,且其在村里通用姓名与身份证、死亡证明上的登记姓名完全不同,导致继承关系链断裂。
面对这一难题,山西省原平市公证处启动多维度核实机制:通过走访村委会收集基层干部和老邻居证言,厘清当事人实际生活使用的姓名;分别询问家庭成员,获取对家庭关系与称呼习惯的相互印证陈述;最后将法律文书信息与实际家庭情况交叉比对,形成完整证据闭环,最终确认两个姓名为同一主体,顺利完成继承公证。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实质审查超越形式:不局限于书面材料,通过实地调查还原事实真相。
2.证据体系完整:结合证人证言、家庭陈述、法律文书,构建严谨证据体系。
3.权益精准保障:在复杂家庭关系中准确界定继承人资格与份额。
(二)案例意义
本案体现了公证机构在事实调查和法律适用上的专业能力,通过主动细致的调查工作,切实保障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彰显了公证制度的严谨性与人文关怀。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
案例三
注册商标声明公证助力知识产权保护
【关键词】
商标声明公证 知识产权 品牌建设 证据效力
【案件概括】
2023年秋,原平市特色农产品商家负责人张先生为建立品牌保护体系,计划注册商标,向山西省原平市公证处申请办理商标注册声明公证。公证员首先核查了张先生的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申请书,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确认主体资格,指导提交商标设计稿及使用范围说明,协助起草商标注册声明书。
在公证员全程监督下,张先生签署声明书,山西省原平市公证处依据《公证程序规则》出具公证书。该公证书具有法定证据效力,显著降低商标侵权诉讼的举证难度。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前置审查严格:对商标权属、创作过程进行实质审查。
2.预防性司法功能:通过公证将潜在纠纷化解于萌芽状态。
3.服务产业特色:结合地方农产品特色提供精准知识产权服务。
(二)案例意义
公证作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重要环节,不仅为企业维权提供有力证据支持,更助力地方特色产品从"产品"向"品牌"转型,促进产业升级和经济发展。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二条。
案例四
再婚夫妻公证预防家庭纠纷
【关键词】
再婚夫妻 互不继承协议公证 财产边界划定 家庭矛盾预防
【案件概括】
2025年3月,忻州市泰和公证处接待再婚夫妻甲男与乙女。二人各自育有成年子女,名下分别持有房产、存款等个人财产。因担心婚后遗产继承引发子女猜忌、破坏婚姻稳定,二人共同申请办理“互不继承协议书公证”。
公证机构经三轮严格审查:一是核实双方身份及婚姻状况(确认再婚登记无瑕疵);二是核查个人财产权属(核验房产证、存款流水等证明);三是确认签约意愿(排除胁迫、误解等情形)。最终出具公证书,明确约定:“婚姻存续期间双方互不继承对方婚前 / 婚后个人财产;一方去世后,个人财产由各自指定子女继承;协议不免除夫妻法定扶养义务”。凭借该公证,双方实现 “财产归属清晰、继承意愿明确”,成功规避潜在家庭纠纷。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审查精准化:突破“仅审材料”的传统模式,主动核查财产权属细节(如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归属)、子女态度等潜在风险点,确保协议无漏洞。
2.风险前置提示:针对 “互不继承 = 互不扶养” 的认知误区,明确告知《民法典》中夫妻扶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同时审查协议是否剥夺无劳动能力继承人权益,兜底法律风险。
3.便民服务适配:开通老年人绿色通道,提供财产证明协助调取、上门咨询服务;用 “口语化解读 + 书面说明” 双方式讲解条款,降低老年人办事门槛。
(二)案例意义
破解再婚家庭“感情与财产两难” 困境,既保障夫妻婚姻自主权(无需因财产顾虑放弃陪伴),又消除子女 “财产被侵占” 担忧,重塑家庭信任基础。本案通过 “公证前置化解” 模式,减少诉讼压力与社会矛盾,为基层治理提供法治支撑。既尊重夫妻处分个人财产的意愿,又通过公证强化协议效力,让 “财产自主规划” 有刚性法律保障。
【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案例五
监护公证守护未成年人权益
【关键词】
监护公证 未成年人保护 社会保障 权利确认
【案件概括】
2024年1月12日,张奶奶带着孙子姚某来到山西省繁峙县公证处咨询。姚某父亲在监狱服刑,母亲多年前离家出走,姚某就读初中需激活中职学生资助卡,但相关单位要求确定监护人。公证员依据《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向村委会核实情况:未成年人父母均无监护能力,姚某日常由奶奶抚养。
山西省繁峙县公证处为张奶奶和姚某办理监护公证,证明双方监护关系,解决了资助卡激活问题,保障了未成年人受教育权利。
【案例评析】
(一)公证要点
1.法定程序严谨:严格按照监护人顺序进行资格审查。
2.未成年人利益优先:以确保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为核心。
3.社会协同保护:与社区、学校等机构形成保护合力。
(二)案例意义
通过公证明确监护关系,弥补家庭监护缺失,体现了国家对未成年人的制度性保障,彰显了公证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相关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条;
2.《公证程序规则》第二十三条。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