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收藏文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的设施,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收藏文物的安全。
第六十四条馆藏一级文物损毁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其他馆藏文物损毁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核查处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将核查处理结果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文物行政部门和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借用国有文物,不得非法侵占国有文物。
民间收藏文物
第五章
第六十六条国家鼓励公民、组织合法收藏,加强对民间收藏活动的指导、管理和服务。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