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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文物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24年08月28日 10时02分   忻州日报

第四条无专门管理使用者的田野文物和地下文物,其文物安全责任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第五条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依法履行文物安全义务。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文物安全,定期研究本行政区域重大文物安全事项,并将文物安全纳入同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纳入综合治理网格化管理、防灾减灾和应急管理体系,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文物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文物安全意识,并对文物安全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精神奖励或物质奖励。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对全省文物安全负责,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文物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副省长对全省文物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责任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文物安全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文物安全的部署和要求,落实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责任。

(二)建立健全文物安全协调机制,定期研判本行政区域文物安全形势,督促指导下级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三)将文物安全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评价体系,纳入文明城市考核指标体系。

(四)督促下级人民政府保障重要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安全防护设施建设、运行及维护经费。

(五)督察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开展文物行政执法,严厉打击文物违法犯罪,依法督办、查处重大文物安全事故和文物违法案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未完待续)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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