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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10月1日起实施
我省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
2022年05月31日 10时13分   忻州日报

日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举行新闻发布会。会上发布消息,《山西省社会信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将打破信用信息孤岛,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高质量推进山西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条例》共7章49条,明确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激励和惩戒手段,加大对守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的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核心内容。《条例》明确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清单管理制度。在守信激励方面,规定了7种具体措施;在失信惩戒方面,明确了失信行为认定的3种依据、严重失信行为认定的4种情形,以及山西省失信惩戒措施补充清单的限定范围。同时,为防止惩戒过当,条例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外增设惩戒措施,不得在法定惩戒标准上加重惩戒。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促进信用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等应当将诚信教育和信用知识纳入教学、培训的内容。同时,鼓励信用产品和服务的应用,并对信用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自身建设进行了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行业领域广、职能部门多,明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领导机制,厘清相关部门职责边界,提高综合行政效能,是《条例》首要解决的问题。在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中,《条例》在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分别明确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职责。”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渊表示。

此外,《条例》还明确要求建立公共信用综合评价和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并将信用主体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承诺情况记入信用记录,作为监管依据。 (据《山西青年报》)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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