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记者从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后,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的,处罚额度上限从50万元调整至20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罚款,并禁止从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日前,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致机动车排放领域第三方机构的一封信》,明确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做到八个“严禁”。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要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规范开展排放检验,严禁使用软硬件作弊、严禁伪造环境参数、严禁伪造转速和油温、严禁放宽检验方法、严禁人为干扰检验过程、严禁篡改伪造原始数据、严禁为冒黑烟或蓝烟车辆出具合格报告、严禁为垫高传感器或破坏污染控制装置的车辆出具合格报告。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