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太原5月28日讯(记者王龙飞)为加强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公共数据合规高效流通使用,近日,省发展改革委、省数据局联合印发《关于公共数据运营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省级层面,基于“一级授权+二级分行业授权”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由省数据局指导一级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由省数据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二级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市级层面,结合各市公共数据资源授权运营模式,由市级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授权运营主体建立各类应用场景下可提供的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清单。
《通知》明确,以上清单内公共数据产品和服务项目,对用于公共治理、公益事业的免费提供;对用于产业发展、行业发展的可以收取公共数据运营服务费,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结合授权运营模式,数据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统筹考虑不同应用场景下各类产品和服务的数据、算力、存储等资源使用以及人力资源投入、销售规模等因素,在不超过最高准许收入范围内,制定运营主体上限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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