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晚报·山河+讯(记者 柴旭晖)3月30日,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式发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对单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明确了具体处罚标准。新规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根据规则,执法工作由太原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适用范围包括《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用人单位。
按照规定,如果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经责令限期办理后逾期仍未改正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具体的处罚金额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分三个档次:首先是情节相对较轻的,处以1万元罚款。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且逾期时间在12个月以内的;另一种是单位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涉及未开户的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下的。其次是情节较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具体包括: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逾期时间在12个月以上但未超过24个月的;或者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涉及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200人以下的。还有就是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包括以下几种情形: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缴存登记,逾期超过24个月的;不为职工办理账户设立手续,涉及职工人数在200人以上的;以及单位此前已有住房公积金违法记录,两年内再次发生应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业内人士认为,该规则的出台,为处罚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的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行依据,通过细化裁量标准,既强化了对违法单位的警示震慑,也保障了执法的公平公正,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