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送快递时因过失致一人死亡,家属索赔61.7万余元,4家关联公司却集体“甩锅”。这是山西清徐法院审理的一起典型新业态用工纠纷。面对“众包骑手”“层层外包”等新型用工形式,法院如何穿透商事合作的外壳,锁定真正的责任主体?7月27日,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通报了这起案件。
快递小哥工作中途过失致人死亡
快递员孙某在山西清徐县一小区配送货物时,不慎发生意外,致使该小区住户郭女士摔倒重伤。事故发生后,孙某第一时间拨打急救电话并陪同就医,主动垫付诊疗费用。遗憾的是,郭女士因重度闭合性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离世。
经公安司法鉴定,郭女士死因系摔跌后枕部着地所致重度颅脑损伤。案发后,孙某主动向死者家属赔付8万元,取得家属谅解。
2024年12月,清徐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孙某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疏忽大意过失致一人死亡的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决被告人孙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死者家属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各责任主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617472元。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骑手孙某侵权行为的责任划分及责任承担主体。”承办法官徐振杰表示。
庭审中,涉事方均主张与孙某无劳动、劳务或雇佣关系。某速运公司辩称,孙某系众包平台注册骑手,自主抢单配送,双方无管理从属关系,不应担责;江西某网络信息公司、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均否认与孙某存在用工关联,主张无需承担赔偿义务;山西某科技公司表示,骑手在某保险公司处投有平安骑手保险,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也为其投保骑手意外保险,此次事故应由某两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则提出,需先行明确各方责任比例,仅在保单约定的死亡赔偿金范围内按责任比例赔付。
“我是在上班期间工作的时候发生的事故,我是在清徐网点上班,我不认可网点说我与公司无关,我就是去营业点接单工作,公司内部之间是什么关系我不清楚。”骑手孙某则反复主张自身系履职行为,不应由个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官释法:新业态下的劳动关系
徐振杰梳理案件症结发现,本案难点在于新业态用工链条层级复杂、涉事主体繁多,线上平台运营与线下站点管理相互交织,各主体以“合作协议”“平台入驻”等形式割裂用工关联,规避法定责任,导致权责边界模糊。
针对新业态用工纠纷审理难点,合议庭贯彻透视式审判理念,聚焦用工管理实质,从服务价格的决定权、服务标准的制定权、用户评价的控制权及骑手收入的支配程度等方面,全面核查各方证据与合作协议。
经审理查明,深圳某网络科技公司为涉案同城骑士配送APP服务的众包平台,江西某网络信息公司为平台代理商,山西某科技公司系地区运营商,骑手孙某所登记运营商为山西某科技公司。依据涉案《同城业务合作协议》约定,山西某科技公司负责辖区内配送团队组建、人员管理、业务运营,且享有配送人员薪资计提比例设置权;协议同时明确,辖区配送人员履职期间引发的事故侵权、第三方损失等全部责任,均由该区域运营商自行承担。孙某系山西某科技公司登记在册的配送骑手,事故发生于协议有效期及履职期间。
据此,法院认定山西某科技公司与孙某存在事实上的灵活用工关系,孙某履职致人损害的行为后果,应适用替代责任规则,其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亦享有追偿权。
结合保险合同约定及案件事实,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付死亡赔偿金559468元;山西某科技公司赔付丧葬费48657.5元。同时明确,孙某此前支付的8万元补偿款系其对家属的自愿补偿,不计入本案法定赔偿款项。一审判决后,各方均未上诉,二被告足额履行赔付义务,案件圆满审结。
厘清责任边界
保障新业态劳动者权益
平台经济催生的新型用工模式,使得骑手侵权纠纷呈现主体隐匿、权责交叉、法律关系复杂的特点。依托平台完成配送服务的骑手,根据用工方式不同,可分为自营骑手、众包骑手、专送骑手,存在公司之间因职能分工不同或存在业务多次外包的情况。实践中,骑手多无固定工时、无底薪、按单计酬,极少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难以直接适用。若仅依据工装、车辆等外观标识判定责任,极易造成裁判失衡、权责错配。
本案的典型价值在于,厘清了多层级平台合作模式下的责任归属规则,明确区域运营商的用工主体责任,打破了平台、代理商、区域运营商层层外包、层层免责的行业乱象,为同类新业态侵权案件审理提供了精准参考。裁判核心要义在于,穿透商事合作的形式外壳,回归劳动关系本质,杜绝企业以合作名义规避用工主体的法定责任。
法官表示,当前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规模持续壮大,履职侵权纠纷频发。部分平台及合作企业通过拆分用工链条、签订承揽协议或劳务合同、第三方代发薪资等方式,刻意割裂与骑手的用工从属关系,变相转嫁经营风险,严重损害新业态劳动者及受害人合法权益。
此类案件审理,必须锁定实际用工主体,通过梳理法律关系、探寻用工本质属性,既依法保障受害人获得足额赔偿,又厘清新业态企业的主体责任,有效遏制企业规避法定责任的行为,全方位守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精准司法护航经济规范健康发展。
“十五五”规划纲要提出“健全灵活就业、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伴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为代表的新业态迅猛发展,快递员、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网络主播等新就业群体,成为城市发展中不可或缺的力量。厘清新业态用工侵权责任边界、妥善化解相关纠纷,成为新时代司法审判保障灵活就业群体权益、维护民生稳定的重要课题。
山西晚报·山河+记者 杨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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