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全媒体记者 王海锋 本报通讯员 郭贝 聂传青
基本案情
张某与王某经人介绍相识,于2023年11月按照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张某为缔结婚姻向王某支付了彩礼12万元。然而,婚后两人未能培养起真挚的夫妻感情,日常相处中矛盾渐生,最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此,张某将王某诉至内乡县法院,要求王某返还彩礼和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款项。
法官调解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审阅案卷材料,梳理案件争议焦点,考虑到婚约财产纠纷案件的特殊性,若简单判决可能加剧矛盾,不利于纠纷的彻底解决。因此,法官决定优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开始时,双方情绪较为对立。原告张某认为自己为结婚耗费了大量财力,现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被告理应全额返还彩礼及相关款项;被告王某则辩称,彩礼部分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且自己有陪嫁嫁妆,不应全额返还。针对双方的诉求与辩解,法官向双方释法明理,并指出,彩礼是基于缔结婚姻关系而给付的财产,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主张返还彩礼,但返还数额应综合考虑彩礼实际使用情况、双方共同生活时长、嫁妆情况等。同时,对于共同生活期间的转账款项,需区分是彩礼性质还是日常消费性支出,若为日常开销则不应返还。法官经过多轮背靠背、面对面的沟通协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看待纠纷,双方逐渐放下对立情绪,愿意各退一步协商解决问题。
最终,在法官的主持调解下,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当庭返还原告张某现金4万元;陪嫁嫁妆归王某所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王某当场履行了返还义务,案件顺利办结。
法官说法
承办法官表示,婚约财产纠纷的处理需兼顾法律规定与公序良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本案中,原告和被告虽按习俗举办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原告主张返还彩礼具有法律依据。考虑到双方确有共同生活经历,被告有陪嫁嫁妆,且部分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销,法院未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而是促成双方达成部分返还的调解协议,既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又兼顾了被告的实际情况,实现了双方利益的平衡。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