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加快全省旅游领域信用体系建设,促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印发<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19〕12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0〕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是指山西省市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将严重违法失信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山西省或者市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信用修复等措施的统称。
旅游市场主体包括旅行社、景区、旅游住宿等从事旅游经营服务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提供在线旅游服务或者产品的经营者;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导游等其他从业人员。
第三条 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全省范围内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指导各市旅游市场黑名单工作,向社会公布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就拟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申请;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工作,向社会公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负责将本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上报省文化和旅游厅。
第四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及“谁负责、谁列入,谁处罚、谁列入”的原则,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列入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
(一)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
(二)在旅游经营活动中因妨害国(边)境管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三)受到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导游证处罚的;
(四)旅游市场主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属于旅游市场主体主要责任的;
(五)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造成游客滞留或者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六) 连续12个月内两次被列入旅游市场重点关注名单的(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办法由文化和旅游部另行制定)
将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共享机制、人民法院网站等多种渠道获取有关信息。
第六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向严重违法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当提示其可能被列入黑名单的风险。
第七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可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一)召开旅游市场黑名单认定工作专题会议,就建议名单中当事人失信情形、列入依据、法律风险、舆情应对等相关情况进行研究,形成专题会议纪要和初步名单。
(二)组织法律专家、行业专家、行业协会代表等组成法律风险评估专家组,对拟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三)履行告知程序(以邮寄送达形式为主,样式见附件3)。人民法院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列入黑名单不再履行告知或公示程序。
(四)异议处理和答复。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被告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有权向列入机关提交书面陈述、申辩及相关证明材料,列入机关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当事人无异议或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的,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送审名单。
(五)起草请示件,报请本级文化和旅游部门领导审定、上级文化和旅游部门备案后,形成本级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八条 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认为部分违法失信行为需列入全省旅游市场黑名单实施更大范围惩戒的,要向省文化和旅游厅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拟列入全省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审核表》(附件1、2)。省文化和旅游厅将按照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进行认定,决定是否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以及是否报文化和旅游部申请列入全国旅游市场黑名单。
省文化和旅游厅可直接将部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列入省级旅游市场黑名单,在本省辖区内实施惩戒。
第九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通过其门户网站、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信用山西”网站等渠道发布本辖区旅游市场黑名单。对涉及企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发布前作必要的技术处理。发布前要与各领域“红名单”进行交叉比对,如黑名单主体之前已被列入“红名单”,应将相关信息告知“红名单”列入部门。
第十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旅游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在相应范围内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一)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发现再次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列入黑名单期间,依法限制其担任旅游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变更,限制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变更名称;
(三)对其新申请的旅游行政审批项目从严审查;
(四)对其参与评比表彰、政府采购、财政资金扶持、政策试点等予以限制;
(五)以文件形式向各相关部门推送旅游市场黑名单信息发起联合惩戒,并接受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信息反馈。
第十一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对列入的旅游市场黑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5年,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因本细则第四条第二款情形被列入黑名单的,在人民法院将其失信信息删除后10个工作日内由列入机关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同时符合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因本细则其他情形列入黑名单的,黑名单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或者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含本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之情形),由列入机关自届满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二条 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的,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应当自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息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
第十三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按照如下程序履行移出程序:
(一)起草移出旅游市场黑名单的请示件,报请本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领导审定、向上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后于20个工作日内移出并履行告知程序;
(二)以文件形式告知实施联合惩戒的相关部门黑名单移出信息,停止实施联合惩戒;
(三)从全国旅游监管服务平台中移出相关信息,在职能范围内停止实施惩戒。
省文化和旅游厅有权撤销市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的黑名单移出决定。
第十四条 鼓励黑名单主体通过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支持行业协会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会员进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列入旅游市场黑名单的主体进行监督,发现违反旅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以向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举报。
鼓励行业协会参与信用风险提示和信用修复工作。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工作人员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文化和旅游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依照文化和旅游部《旅游市场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