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5月4日,记者从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从5月份开始,《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从此,电动车驾驶人“任性”驾驶行为将得到进一步遏制。
《条例》明确指出,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非机动车。《条例》规定,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
据了解,电动车车辆所有人应当在车辆购置之日起30日内,向居住地所在辖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上牌手续,并提交以下证明或凭证: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购车发票或者车辆其他合法来源证明、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条例》对驾驶电动车上路,也作出要求: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16周岁;按照规定安装号牌和随身携带行驶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可搭载一名12周岁以下儿童;不得醉酒后驾驶;不得牵引动物;骑行时不得以手持方式接打电话;三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不得载人;电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张志远 王国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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