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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纪委监委通报曝光6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
2018年04月27日 10时28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1.五台县林业局局长闫玉光批准违规发放福利问题。2017年12月,经闫玉光批准,该局用福利费购买超市购物卡88张,准备发放给全体干部职工。“两节”期间监督检查发现后及时纠正。闫玉光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代县道路运输管理所所长薛力朝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2013年,薛力朝未按照要求清理腾退超标准办公用房,直至2017年5月检查时仍使用面积51.96平方米套间办公,严重超出规定标准。薛力朝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3.河曲县地震局局长王应军公款支付应由个人承担费用的问题。2016年12月,王应军将应由个人支付的住宿费和餐费共956元在单位报销。审查期间,王应军主动将956元退出。王应军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保德县光荣院院长姜效忠批准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2016年12月至2017年5月,姜效忠批准为县光荣院值班人员违规发放加班工资共计6800元。姜效忠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将违规发放的6800元予以收回。

5.代县教育局党总支书记刘永同违规操办其子婚宴收受礼金问题。2016年5月16日,刘永同为其子在代县丰源酒店举办结婚典礼时,邀请亲朋好友参加,共开设宴席12桌。5月22日,刘永同儿媳在代县丰源酒店宴请单位同事和朋友时,刘永同又以儿子和儿媳的名义,邀请其管理和服务对象33人参加婚宴,收受礼金合计10300元。刘永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退还违规收受礼金。

6.保德县三山国营林场防火检查站站长王培良违规用车问题。2017年2月,王培良使用林场租用的防火巡逻检查车接送本人及其妻子前往陕西省府谷县过元宵节,由本单位支付租车费用300元。王培良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退还租车费用。

(责任编辑: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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