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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公安局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2018年01月26日 10时45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经2017年10月19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的时间:

禁止在市政府重污染天气预警和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下列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忻州城区东至北同蒲线,南至南环街,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四条道路)区域内。

三、除第二条规定的区域外,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公园;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轨道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四、公安机关对在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1、对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机关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公司等企事业单位对在本单位责任服务区范围内发生的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应当进行劝阻。不履行管理职责,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规定,责令限期整改,并处警告;单位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企业被处罚的,处罚记录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3、对在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场所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其它物品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对有违反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理,设置统一规范的禁燃标志,及时劝阻、制止、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

六、在禁燃时间、区域内承办各类喜庆活动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并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忻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在禁燃时间、区域内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鼓励向公安机关举报非法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忻州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 3050076

(责任编辑:籍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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