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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2017年11月18日 11时54分   忻州日报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市政府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每年除夕至正月十六(农历)期间,忻州城区东至北同蒲线、南至南环街、西至大运高速公路、北至旭来街(含上述四条道路)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四条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忻州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乡镇(办事处)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劝阻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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