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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文明创建要体现群众主体地位
2017年07月14日 10时18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忻州城区创建省级文明城市系列评论之六
本报评论员

随着时代的发展,文明创建的高度在抬升,文明城市不仅要求有更好的道路、更便捷的政务环境、更宜居的生态环境、更满意的收入水平……而且必须面对更严苛的审视、更多元的声音、更广泛的需求。

文明创建只有一个指向,为人民而创建;文明创建只有一个标准,尊重人民的意愿。惟其如此,文明创建才能精细到绣花般的缜密,用科学规划、合规建设、强化管理去创建让人民满意的文明城市。

文明创建不仅要治理“ 脏乱差”、建设“洁齐美”,还要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核心灵魂,根据群众对精神产品和道德价值的新需求,既要看重硬件基础和公共服务,更要关注市民素质、文明风尚、精神状态和人文氛围。

首先要读懂群众呼声,树立问题导向。文明创建活动的宗旨是为民利民惠民,群众满意是最高标准。所以,开展文明创建活动更需要树立问题导向,从群众期盼关心、亟待解决的问题入手,从市民文明素质、城市秩序、群众生活质量最突出的矛盾入手,把握新需求,回应新期盼,实实在在地解决群众在环境卫生、社会风气、公共文化服务等方面的问题,并把工作往深里做、往实里做、往细里做,让他们生活得更好。

其次要体现群体性,发动群众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最大特点在于群体性,应坚持群众的主体地位,应想尽办法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努力使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地凝心聚力。群众参与越广泛,在相关部门与民众之间就越能实现“思想上合心、工作上合力、行动上合拍”。当广大群众普遍成为精神文明创建的主角,他们在参与中便能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提高,全面提升群众素质显然就会事半功倍。如果精神文明创建只是喊口号、唱高调,或者一阵风、走过场,群众恐怕不会乐于参与。

第三要体现过程的激励性,鼓励群众持续参与。文明创建活动中不仅要调动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投身创建工作,还要激发群众参与文明创建活动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群众参与文明创建之初不仅需要激励,参与之后更需要激励,激励机制能激发队伍活力,能让先进更先进、后进赶先进。故而,在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应当表彰奖励先进,批评惩戒落后,奖惩分明,赏罚兑现,如此,定能收获到你追我赶、争创文明、争当先进的奇效。

可以说,创建目标具有问题性,是活动的“航标”;参与者具有群体性,是活动的基础;过程具有激励性,是活动得以持续的保障。具有了这些特点,文明创建活动才能真正做到“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以及“ 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责任编辑:籍俊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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