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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忻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
2017年03月19日 10时04分   忻州在线·忻州日报

(2017年3月18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为了明确忻州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的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和《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山西省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任命和宪法宣誓程序的决定》,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任命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市人大常委会审议任命案前,由市监察委员会主任向会议作拟任命人员的情况说明。

二、市人大常委会表决任命案,采取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三、市人大常委会通过任命的市监察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颁发任命书,并在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武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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