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忻州中院行政审判庭对某村委诉繁峙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一案进行宣判。宣判时该村委代理人不接收裁判文书,情绪激动。审判人员在向该代理人释明法律文书内容、疏导其不良情绪的过程中,发现该代理人有不时扭捏上衣领口的小动作。经过仔细观察,原来该代理人上衣领口隐藏着微型摄像设备。

审判人员立刻向该代理人说明其行为的违法性,对其进行训诫,责令其交出录像设备,删除有关内容。该代理人起初并不配合,把摄像设备放入随身包内,态度强硬不予交出。经过审判人员严肃的训诫教育,开始认识到自身错误和问题的严重性,配合审判人员将偷拍视频全部删除。
2016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全体人员在庭审活动中应当服从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挥,尊重司法礼仪,遵守法庭纪律,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或使用移动通信工具等传播庭审活动。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员应当予以警告;对不听警告的,予以训诫;对训诫无效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对拒不退出法庭的,指令司法警察将其强行带出法庭。行为人违反本规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暂扣其使用的设备及存储介质,删除相关内容。
法庭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审判各类案件的专门场所,是国家审判机关公平正义的象征,不允许任何人为因素干扰审判活动的正常运行。(郝伟赵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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