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31日忻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免去:
王新生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胡裕世、 张兰才、 常富国、 赵健毅、 陈继凤、 白文华、 罗培田、 郭爱兰、 张青、 李永胜、 陈明望、 乔桂林、 李军、 陈满和、 韩小青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孙树青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检察委员会委员、 检察员职务。
(责任编辑: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