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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公布
2026年11月06日 10时12分   新华网

新华社北京11月5日电 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决策部署,精简优化现有行政法规有关基层编制专项规划的规定,防范纠治规划编制中的形式主义,并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衔接,保障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国务院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4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等行政法规,取消或调整对基层编制有关专项规划的要求,切实为基层减负。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保持一致,同时调整了已变更的国务院机构名称,更好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实践。

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间海上旅客运输赔偿责任限额规定》等行政法规,更好适应当前改革发展实践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

(责任编辑:梁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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