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9月4日就《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提高违法违规成本。
现行保险法自1995年施行,于2002年、2009年、2014年、2015年分别进行修改。金融监管总局介绍,近几年,我国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面临的风险形势更加复杂多元,现行保险法的滞后性日益凸显,有必要对保险法进行全面修改,解决行业发展及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维护保险业持续稳健运行。
此次公开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涵盖多方面重点内容——
其一,加强股东穿透监管,将保险机构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纳入监管范围。
中国人民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律总监白飞鹏分析,征求意见稿明确股东出资义务、关联交易报告义务和信息披露义务,对股权代持、以不当手段干预公司经营管理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增加针对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监管强制措施和专门罚则。
其二,完善审慎监管制度,强化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等监管要求,改进偿付能力监管,强化资产负债管理,完善资金运用监管。
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武亦文表示,征求意见稿将保险监管的着力点从“经营行为是否合规”的微观审查,提升至“机构整体是否稳健”的系统评估。除了从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方面系统构建保险业审慎经营规则,还将资产负债管理明确为法定义务。这意味着保险机构必须在制度层面建立常态化机制,而非仅在极端情形下被动应对。
其三,健全风险处置机制,完善风险处置及市场退出规则。
“征求意见稿注重早期纠正、接管与重组、撤销和破产清算等制度的有序衔接,丰富处置手段,重视保险保障基金在风险处置和保单持有人权益保护中的作用,注重风险机构恢复和处置机制建设,维护保险市场稳健运行。”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岳卫说。
其四,加强保险消费者保护,完善保险合同规则,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禁止性行为规定。
岳卫分析,征求意见稿从宏观层面上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职责,扩大保险责任覆盖面,加大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的惩戒力度;微观层面上丰富消费者权益保护内容,优化格式合同、提示说明、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等重要规则,体现对保险消费者的倾斜保护。
其五,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提高罚款幅度。
白飞鹏认为,征求意见稿根据近年来保险行业违法违规案件情况,从涉案金额、违法所得、造成的损失金额等不同维度进行综合评估,一方面坚持应罚尽罚,将更多的违法情形纳入处罚范围,扩大法律责任覆盖面;另一方面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合理提高不同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和幅度。
据新华社北京9月4日电
(责任编辑:梁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