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在所购新房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阶段,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缴纳贷款保证金并提供阶段性的保证。《不动产权证书》一经办妥,由售房单位(开发商)统一办理借款人的房产抵押,解除售房单位(开发商)的保证,并退还保证金及相应利息。采用售房单位(开发商)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担保方式,需由中心和售房单位(开发商)签订《阶段性保证担保合作协议书》。
4、自然人阶段性保证加房产抵押
(1)借款人在所购住房未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前,至少有一名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保证人提供阶段性保证,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不动产权证书》及抵押手续一经办妥后,解除保证人的阶段性保证。
(2)保证人以全部收入及财产承担担保的连带责任且预计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5年。
如夫妻双方缴存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10%,不需再找保证人,只需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手续。
5、自然人联保(仅限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贷款)
(1)自然人为中心所辖范围内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及承担连带责任相应的工资收入,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2)保证人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预期缴存额、工资和家庭财产为借款人全程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人应书面签订担保书,同意以本人住房公积金或者工资及家庭财产为借款人贷款提供担保,并在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止付手续。
(5)在贷款期间,可根据借款人还款情况,在确保贷款无风险的前提下,可分次解除联保人的联保责任。但借款人、配偶及所有联保人必须全部到场签字认可,并办理相关手续。联保人剩余缴存年限不少于贷款年限的三分之一。
(6)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达到贷款金额的50%时,不需再找担保人。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金额不达贷款额50%的,不考虑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每个联保人授信担保10万,且必须有一名担保人。
(1)借款人可用国债、商业银行存单等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有价证券作为质押物进行担保。
(2)借款人贷款额度不得高于质物票面价值的规定比例。
(3)质权人应对出质人提交的质物进行查询和认证,出质人对质物拥有处分权。
(4)质权人应与出质人签订质押合同,办理质押期间质物冻结止付手续。以共有质物质押的,应取得共有质物人的书面同意。
(5)贷款本息未清偿前,质权人应妥善保管出质人提交的质物,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须到中心服务大厅或县(市、区)管理部咨询,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条件的要说明原因。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主要以购房为主,贷款担保主要以房产抵押为主。
所有涉及贷款的人员必须持相关证件到场办理面签、照相等手续。
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住房,向住房购买地的管理中心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在非缴存地(异地贷款)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需提供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中心出具的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证明,并加盖缴存地管理中心或县(市、区)管理部业务专用章。
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信誉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其中已结清的各类信用卡和助学贷款不纳入审查范围。
信用卡逾期3个月以上未结清的,其他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连续逾期3个月(含)以上、累计6个月(含)以上的,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通过查询征信,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有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并且提供的购房合同与商业银行住房贷款的购房合同一样,只能申请商转公贷款,不能申请购房贷款。
4、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开发商阶段性担保。只需提供上述1-4条资料。
(2)自然人阶段性担保。除了提供上述1-4条资料,还需提供担保人身份证原件。
(3)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不动产税票、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4、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过户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证明、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4、《不动产权证书》或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近期偿还商业住房贷款凭证及商业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1)将在商业银行所抵押的该套房产的抵押权转移到中心。
(2)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不动产税票、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4、提供土地使用批准文件(包括村委会出具的土地使用证明材料),规划内的须提供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提供)、工程概预算、《施工合同》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5、担保方式(三选一):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不动产税票、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4、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需提供房屋权属证明、主管部门允许大修的证明、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工程概预算和施工单位出具的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1)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不动产税票、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4、拆迁许可证或房屋征收决定、拆迁安置协议或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不动产税票、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4、由所在地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中心出具的售房合同(加盖公章)和不低于20%(或国家规定的首付比例)的首期付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房产抵押。房屋所有权人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房产证及相关票据(如:不动产税票、契税票、个人所得税票和税率申报表)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身份证只需提供原件)。
第十五条 实行商品房楼盘备案登记制度,登记备案须五证齐全。
(一)中心受理岗对借款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各管理部的贷款由管理部审核、审批。中心贷款科、稽查科每年不定期对各管理部的贷款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中心或管理部审批后,受理人员再次确认贷款资料是否准确无误。符合放款条件的,借款人在《贷款支付凭证》上签字确认,中心将所贷款项划入收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 贷款资金划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建房、大修施工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
偿还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商转公贷款)的,中心将贷款划入银行开设的过渡户内,再由银行扣划偿还商业贷款。
第十九条 贷款咨询即时办理,贷款受理即时办理,贷款审批严格控制在5个工作日以内(不含产权抵押办理时间),放款即时办理。
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携带相关资料到中心业务大厅申请贷款→签订《借款合同》→审批贷款→前往银行盖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开发商根据贷款额缴交保证金→放款
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借款人、共同申请人、售房人和房屋共有人到公积金业务大厅签订《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备忘录》→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借款人和共同申请人前往公积金业务大厅签订《借款合同》→审批贷款→前往银行盖章→前往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交回《不动产登记证明》→放款
第二十二条 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贷款,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月还本付息。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月正常还款一年以上,可申请提前还款,用自有资金或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一次性还本付息或部分偿还贷款。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还清贷款后,借款人持身份证件前往中心或管理部业务大厅办理贷款销户手续。
第二十五条 所有贷款档案材料必须由中心或县(市、区)管理部存档。
第二十六条 贷款档案的归集整理。贷款发放后,应对贷款资料进行复查,检查各类合同、证件、资料是否完整有效,若资料不全,应重新补齐,确保档案资料完整无缺。每年应定期对贷款资料进行整理,合理编排顺序,填写档案清单(卷内目录)和卷宗封面,归档成册。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的条款随国家有关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由忻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有关规定即行废止。
(责任编辑: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