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4月17日消息(记者门庭婷)近日,珠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和市自然资源局联合印发了《珠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珠海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学习借鉴了上海、深圳、天津等地市相关支持政策,全文包括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改建条件、改建流程、附则五部分内容。
一是明确定义了政策适用对象为本市行政辖区内已合法建成并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新型产业用房(研发设计用房)、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申请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其中,商办类房屋应以地块、楼栋(梯)或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申请单元,厂房、仓储类应以地块、楼栋为申请单元,旅馆、科教类应以地块为申请单元。
二是明确了基本原则,具体提出:政府引导、市场主导,政府落实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突出重点、综合施策,改建项目应符合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发展等要求。以区为主、市级统筹,区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整体确权、用地性质不变,改建项目仅临时变更建筑使用功能,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土地使用年限,不补缴土地价款。改建后不得分割确权、分割转让、分割抵押、分割销售。充分调研、以需定供,申报主体应充分开展项目市场调研、需求分析、成本测算等工作,制定严谨的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和运营方案,确保项目具备良好的可持续市场运营能力。纳入备案、强化监管,改建后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应遵守有关规定,整体确权,只租不售,坚决防止“以租代售”。
三是明确了项目的改建条件,包括项目权属合法、主体明确、改建规模、技术标准、结构安全、消防规范、物业规范、不得申请改建的情形等方面的要求。改建项目应当以整栋、整单元、具备条件的独立楼层为基本改建单位,并具备物业管理条件;改建项目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50套(间)且建筑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四是明确了项目的改建流程,申报主体备齐资料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申报主体身份材料、土地房屋权属材料、项目改建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联合审核,审核通过的由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认定书,申报主体凭认定书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属地自然资源分局等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项目验收通过后资料报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改建运营年限期满后,未提出申请或未获批准的,产权人与整体运营承租人解除合同,并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恢复原有用途的申请。
五是明确了非居住存量房屋临时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原则上每套(间)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租金价格接受政府指导,低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化租赁住房租金;除强制性规定要求必须增设和在原有结构空间内无法布局的消防通道、电梯等配套设施外,改建项目不得增加建筑面积、用地面积;不得改变地下空间原有用途;已验收备案的改建项目,由项目产权人或其委托的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单位提出申请,供水、供电、供气部门应按照居民类价格标准执行收费。
(责任编辑:蔡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