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奖励资金审核发放流程
1、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房对象持下列资料到政务大厅购房奖励资金审批窗口申请购房奖励。
(1)《忻州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奖励资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
(2)经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
(3)购房定金票据;
(4)购房人身份证、户口本或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查看原件,留存复印件)
2、审核。房管部门按本文件规定对申请对象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3、发放房票。房管部门对符合奖励条件的申请对象发放房票。房票中应载明购房人姓名、身份证号、购房小区名称、位置、购房时间、面积、奖励标准等内容。
4、奖励资金结算。申请奖励对象凭房票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购房款抵顶结算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及时将房屋销售情况报房管部门备案,每月凭房票与房管部门结算财政奖励资金,房票结算资金纳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监管。
七、完善公共服务
1、凡农民工及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取得居住证后,其子女进城接受义务教育享有与城镇居民子女同等待遇,由新购住房所在辖区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入学,学校不得拒绝,不得收取政策规定外的额外费用。
2、凡本市域农民进城购买商品住房的,原依法享有的权益不变;申请城镇常住户口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配偶、未婚子女可随迁进城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3、农民工及农民进城购房定居后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工商、税务、卫计、环保等部门优先办理注册登记或审批备案手续;就业创业的,可参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指导等活动,按规定享受相应补贴;创业困难的,按照国家政策优先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担保贷款支持。
八、严格把关
1、开发企业出具虚假证明等违规情节的,经查实后,除赔付奖励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个人提供虚假证明违规享受购房奖励或恶意套取奖励资金的,经查实后,除追回政府奖励资金外,将按照套取国家财政奖励资金依法依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3、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弄虚作假伙同他人骗取购房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按党纪政纪规定,从严处理。
4、一套商品住房只能按规定享受奖励政策一次,农民工及农民享受购房奖励后,其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则上不得注销。因特殊情况需要注销合同的,须退还奖励资金后方可注销合同。
5、税务部门要积极为开发企业提供便捷服务,同时要加强对相关税收的征管工作。税务人员失职渎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九、各县市可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相关链接:
忻州对农民工和农民进城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实施奖励
(责任编辑:李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