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成果,也是繁荣国内经济、畅通国内外双循环的重要力量。民营经济在稳定增长、促进创新、增加就业、改善民生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已经成为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市民企25.7万余户,就业占比达90%。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始终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把加强产权保护、维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置于前所未有的高度。党中央、国务院出台一系列重大文件,持续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方面围绕贯彻落实中央精神,也推出一系列政策举措,取得了良好效果。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对民营经济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对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作出了新的重大部署,充分体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今年2月,时隔六年多,中央再次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作出全面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充分肯定民营济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廓清了当前对民营经济的各种错误认识,深入分析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明确提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为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并走向更加广阔的舞台注入了强大动力和坚定信心。
当前,一些民营企业在经营发展中遇到不少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也在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等方面对民营企业设置了不合理的限制和隐性壁垒,不仅影响了当地营商环境和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建设,也阻碍了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特别是随着当前经济形势下行,内需疲软、外贸受国际贸易形势影响,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各类问题和困难交叉叠织,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笔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法治乃民企发展之根基。护航民营经济,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根本在于法治。新时代新征程,如何以法治的方式护航民营经济发展?
一、树牢法治理念,公平公正审理各类市场主体案件
司法机关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是对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保护。司法机关要进一步加大产权司法保护力度,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切实维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要坚持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法律责任平等,依法保护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等法律原则和制度,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严格执行民法典确立的平等保护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国有、民营、外资等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不得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公共利益等为借口损害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
近年来,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的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着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积极促进民营经济领域纠纷多元化解,为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发展注入强劲司法新动能。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印发《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关于为改善营商环境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司法文件,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运用司法手段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壮大,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二、树牢效率理念,着力提升涉民营企业案件司法质效
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公正与效率”这一工作主题是相得益彰的,没有效率的公正,势必让公正的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对于中小微企业,资金链紧张,“等不起”“耗不起”,诉讼时间过程,不仅当事人“讼累”,甚至可能濒临破产倒闭。执法办案中要防止案件办理久拖不决、久办不结影响企业生存发展,防止司法程序空转长时间不实质性处理企业诉求,坚决把“不为不办找理由,只为办好想办法”的要求落实到每一个企业及其经营者的案件中,尽可能减轻涉诉企业的诉讼时间成本、精力成本,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办事效率,推动实质化解,真心实意为企业纾难解困,减轻企业诉累,以司法裁判的高效率保障企业发展的高效率。
当前,涉企执行中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和挑战,比如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超标的查封和违法查封、涉企案件执行周期长成本高、信用惩戒和修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禁止超标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防止刑事手段介入经济纠纷,以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
民营经济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力量,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防止刑事手段不当干预经济,是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的关键。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但在实践中,仍存在个别地方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问题,影响了企业正常经营和社会信心。为此,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制度、规范执法司法行为:
(一)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避免“民事案件刑事化”
司法机关在办案中要明确法律界限,严格遵循刑法谦抑性原则,防止将一般经济纠纷、合同违约、股权争议等民事问题刑事化。对涉及经济活动的案件,必须审慎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社会危害性”等犯罪构成要件,避免主观归罪。
刑事手段应作为最后救济方式,对合同纠纷、债务违约、股权争议等民事问题,优先通过仲裁、民事诉讼等途径解决,避免“以刑代民”。对涉企经济犯罪案件,必须严格审查“主观故意”“社会危害性”等构成要件,防止客观归罪。
(二)优化涉企案件办理机制,防范权力滥用,减少对企业经营的负面影响。
公安机关对涉企案件立案前应充分评估,避免因地方保护、部门利益或个别领导干预而滥用刑事手段。探索建立经济案件立案前听证或备案审查制度,防止“以刑促民”“以刑逼债”。对民营企业涉嫌犯罪的案件,应建立立案前评估机制,必要时可听取行业主管部门、法律专家意见,避免错误立案影响企业经营。对明显属于经济纠纷的案件,不得以“合同诈骗”“挪用资金”等罪名强行刑事立案。
(三)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
对企业家、核心技术和管理人员慎用羁押措施,符合条件的尽量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方式,保障企业正常运转。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对企业家、关键技术人员等慎用羁押措施,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影响
对涉案企业财产,严格区分合法财产与违法所得,避免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防止“办一个案子,垮一家企业”。
检察机关应强化对涉企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对不当立案、违法侦查行为及时纠正。进一步完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机制,对涉企案件加强法律监督,防止侦查权越界。
探索跨区域管辖制度,对重大涉企案件由上级机关指定异地办理,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干扰。防止将经济指标、税收任务等与司法办案挂钩,杜绝“办案为地方财政创收”现象。重点培训经济犯罪与民事纠纷的界限,避免因专业能力不足导致错误定性。
推广“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整改机会,避免“一罚了之”。
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而非简单惩罚。对复杂经济案件,聘请金融、税务、知识产权等领域专家参与论证,确保事实认定科学客观。破除“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错误政绩观。
总之,笔者认为,民营经济是中国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基础。发展我区民营经济,核心在于恪守法治底线、尊重市场规律。只有坚持法治思维、规范执法司法行为,才能有效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让市场主体安心经营,让企业家“放心投资、安心经营”,使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作者:山西宁丰(忻州)律师事务所 邱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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