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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平法院审理一起聚餐饮酒猝死案件
2023年09月01日 16时46分   忻州日报

近日,原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聚餐饮酒猝死案件。经审理:法院判决,贾某虎参与聚餐饮酒,由于自身的身体状况导致死亡,自己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饭局组织者、提议者承担4%的责任,其余共同饮酒者分别承担1%的责任,参与聚餐没有饮酒的,不应承担责任。

今年3月30日,在原平经营出租车的李某邀请同行好友贾某虎、贾某生等人到其家中聚餐,李某提供酒水,朋友贾某虎买菜并进行烹饪,席间,李某、贾某虎等7人喝白酒,张某田喝啤酒,贾某斌等4人没有喝酒。贾某虎端上最后一道菜后,将已倒好的一杯酒给被告李某倒出半杯后喝完。饭后,贾某虎在李某家喝茶、打麻将、闲聊。下午4点左右,贾某虎感觉身体难受。李某两次拨打120电话,将贾某虎送至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原平市第一人民医院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贾某虎的死亡原因为入院前死亡。

聚餐饮酒致贾某虎猝死后,贾某虎亲属认为:因李某等人的递酒、劝酒行为以及不科学的救助行为,未及时将贾某虎送往医院救治,导致贾某虎死亡。请求判令李某、张某田等7名共同饮酒人连带赔偿因贾某虎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期间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996934元。

最终,法院根据各方过错程度、饮酒行为与造成死亡损害后果的原因,以及作为共同饮酒人特别是饮酒活动组织者、提议者和共同饮酒人未尽到照顾义务等因素,依法判决李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6825.88元;被告张某田等6人赔偿原告各项损失9206.47元。

法官提醒:公民的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参与酒局本是一种社会活动,其本身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共同饮酒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注意及救助义务,共同饮酒者应互相提醒适量饮酒,不得强行劝酒、罚酒。如发现有人醉酒或身体不适,有义务及时救助。(记者王国栋)

(责任编辑:卢相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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