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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监护不力须担责
2024年04月01日 16时21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张某某、郭某某夫妇二人居住于某小区601室,李某某居住于同小区602室,与张某某夫妇相邻而居。2021年8月11日1时许,张某某用扳手打碎李某某家的阳台玻璃,将汽油倒在事先准备好的床单上,用打火机在阳台点燃床单并放在木头板上,连同木头板从李某某家阳台扔进去,烧毁李某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2021年12月9日,经价格监测和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李某某居住的案涉602室房屋因火灾造成的经济损失为人民币151888元。2018年10月22日,张某某办理精神三级残疾证。2021年12月25日,经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张某某患精神分裂症,无刑事责任能力。事发时,张某某的配偶郭某某未在场。事后,李某某认为张某某的配偶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遂引发诉讼。

【法院判决】

此案例中,郭某某陈述“2018年张某某办理了精神三级残疾证,2020年病情加重”,结合2021年12月25日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意见,法院推定张某某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某某因患精神分裂症而火烧李某某房屋,造成李某某房屋内家具等物品受损,其行为构成对李某某的侵权。张某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配偶郭某某作为其监护人,依法应当履行监护职责,郭某某在事发时并未在场,未能有效履行监护职责,导致张某某造成了对李某某财产的损害,因此,郭某某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郭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财产损失151888元。

【法官寄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案件,通过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方面的重要性。监护人应加强对被监护人的教育和监管,对于精神疾病患者,家庭和社会都应给予足够的关注和照顾,以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同时,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的损害,应依法追究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关爱精神健康,尊重他人权益,共同营造和谐社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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