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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武法院执行案例带您了解“拒执罪”
2024年03月05日 10时14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

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一旦成为失信被执行人

个人的信誉将受影响

很多行为将受限制

且面临法律的处罚

......

尽管如此

还是有一些被执行人心存侥幸

用尽“浑身解数”

逃避规避执行

殊不知

这种行为可能构成了犯罪

!!!

郭某长期从事煤炭生意,在一起买卖合同中与陈某产生纠纷,因协商无果,陈某将其诉至宁武法院。法院判决郭某一次性向陈某支付购煤款46万余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郭某销声匿迹拒不履行,陈某向宁武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被执行人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立即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冻结被执行人账户等强制执行措施。

经过线上查控,执行干警发现郭某账户内没有足额可供执行的款项,且郭某身在异地,查人找物更加费劲。尽管执行干警多次尝试与郭某联系并亲赴河北查询其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登记缴存情况等,却仍未找到郭某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依法对郭某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

执行过程中,由于郭某频繁更换电话号及微信号,导致执行干警无法与其联系,在通过郭某单位协助查找并向其送达了执行手续后,郭某还是拒绝报告其财产状况,经多次罚款迟迟不履行生效判决给付义务。鉴于此,宁武法院将被执行人郭某拒不报告财产、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有关材料移送至宁武县公安局,公安机关对郭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立案侦查。

经查,郭某为逃避履行,一直使用由其妻子和母亲身份信息注册的手机号、微信号和银行卡账号,与此同时,郭某的煤炭生意也未曾间断,账户中往来财产金额巨大,但并未归还申请执行人陈某。

宁武县公安局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宁武县检察院移送起诉,郭某被宁武县检察院取保候审,鉴于郭某到案后偿还了全部欠款及利息,陈某也为其出具了谅解书,宁武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至此,该案执结完毕。

何为拒执罪?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哪些行为属于【情节严重】?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3、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4、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5、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小编提醒

自觉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是每一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有能力而拒不履行的,不仅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还危害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同时,切勿抱有侥幸心理,无论履行能力大小,都要及时向法院说明情况,主动配合执行工作,任何规避、阻碍、抗拒执行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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