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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考试作弊,获利不成反获刑!
2021年07月08日 10时19分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日,忻府区法院依法公开宣判了一起组织考试作弊案,被告人范某、贾某、贾某某、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简介

王某、和某等四名考生为通过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考试,委托其同事寻找帮助考试作弊的渠道,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范某,之后,四名考生将费用支付给中间人,中间人扣取好处费后将20万元转付被告人范某。

2020年8月份,被告人范某利用其担任此次全国会计专业资格考试忻州考点某公司运营负责人的机会,联系被告人贾某、惠某帮助其组织人员参与考试作弊,随后被告人贾某联系他人来到忻州市准备实施考试作弊。

9月3日,被告人范某通过技术手段将考生王某等人考试用的电脑提前接入互联网,以便考试当天远程操控考试作弊,9月5日上午,被告人等来到考点附近提前租住并架设好设备的宿舍楼内,被告人惠某、贾某某、张某负责答题,其余几人在电脑上利用提前设置好的远程操控,与考场内作弊考生电脑相连,将答案录入试卷内,考试中,忻州考区监考人员发现有考生利用网络手段作弊,随之将其带离考场。

得知作弊行为败露后,被告人惠某、贾某某等人离开忻州返回临汾,案发后,上述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捕归案。

法院判决

法庭审理认为,被告人范某、贾某、贾某某、惠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中组织作弊,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且系共同犯罪,遂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范某、贾某、贾某某、惠某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二、被告人范某违法所得二十万元(已缴纳)及扣押在案的考试作弊工具手机三部、笔记本电脑六台等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考试作弊不仅组织作弊人员会构成犯罪,受到法律严惩,而且参与其中的考生还会被终止考试、取消考试成绩,甚至限制一段时间内不得参加考试。

寒窗苦读不易,广大考生一定要遵纪守法、诚信考试,不要因抱着侥幸心理去寻找捷径,反而误入歧途。同时,法官提示:任何帮助、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以及试图通过该行为获取非法利益的人员,都必将受到法律的追责。

(责任编辑:蔡文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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